的领域内,应当不急于否认外国立法的效力。”国家行为原则是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原则的直接后果,与主权权威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公共政策保留则基本上是国内法的制度。以国内法制度来否定有关外国在其自己领土内的主权权威,显然是不适当的。其次,公共政策保留是一种不稳定的制度,其具体含义往往不甚明确,实施起来确有困难。有学者将国际法与公共政策两种例外进行比较后指出,公共政策是一种变化着的、相对的概念,在适用中具有不确定性;而国际法则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19>最后,各国的公共政策难以统一,因而适用公共政策的例外缺少统一的标准。
四、结论
国家行为原则既是一个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又是一个正在发展变化的,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然而,根据上述介绍和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不论采用何种称谓,一国法院不能审查外国国家在其自己领土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的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接受。第二,在该原则得到普遍接受的同时,其法律基础却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使得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国际礼让、国际法或分权制度之间游移不定,难以平衡。第三,由于对该原则法律依据的不同见解,不同国家的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这一原则适用的例外有不同的实践。第四,这些发展和变化源自国际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不同时期各国利益的需要。由此推论,国际生活和各国利益的发展和变化,会促使各国法院的实践和学者观点进一步发展变化。因此,在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形势下,密切注意围绕着国家行为原则的发展变化,不断地研究之,对我国当事者在国外涉讼,或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引自米契尔·桑德:“国家行为学说”,载于《美国国际法杂志(1959年)》。
<2> 见《枢密院判例集》1948年第一卷第17页。
<3> 载于《联邦判例集》第65编第577页(1985年)。
<4> 同注<1a>.
<5> 参阅《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286页。
<6> 参阅巴迪福尔:《国际私法总论》,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62-464页。
<7> 见“联合集装箱运输公司案”(1983年)和“国际机械师协会案”(1982年)。参见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部:《反托拉斯法的发展》,1992年第3版,第901-909页。
<8>参阅注<1>引文。
<9>见《联邦判例集》第493卷第405页。
<10>见亨利。斯坦纳和戴勒福。瓦革茨所著:《跨国法律问题:资料与文件》,Foundation出版社1976年第2版,第691-708页。
<11>参阅詹宁斯和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12>参阅注<10>所引书,第686-690页。
<13>同上,第678页。
<14>见英国《国际法报告(1953年)》第31-34页。
<15>见“石油输出国组织案”,引自美国律师协会反托拉斯部:《反托拉斯法的发展》1992年第3版,第907页
<16>例如,本世纪20年代美国国务卿郝尔与墨西哥外长之间争论,参阅亨金:《国际法:案例与资料》,西方出版公司,1993年第3版。
<17>参阅注<11>所引书,第287-288页。
<18>见注<11>所引书,第343-345页。
<19>见注<1>引文,第844页。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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