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者的利益。协议虽然规定各成员方有权在其国内法中具体规定协议许可的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以及防止或控制权利滥用的行为,但这种抽象的立法方法无疑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有效打击权利所有人的反竞争行为,发展中国家希望协议能够同时成为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典的良好愿望最终落空。换言之,协议没有确立有效控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国际法规则,也没有有效地维持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技术受方利益与跨国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
上述倾向于保护权利所有人利益的立法方法,无疑创造了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国际投资环境,但对于主要是作为知识产权投资输入方的发展中国家却相当不利甚至有失公平。过分注重保护权利所有人利益和片面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立法,无疑会引发发展中国家的对抗情绪,难怪至今仍有发展中国家认为GATT 是“有钱人的条约”(过去也有人认为GATT 无非是富人的俱乐部) ,并抱怨发达国家的代表强迫欠发达国家接受TRIPs 协议。有观察家甚至注意到:“美国已好像分割和操纵了TRIPs 协议,它接受发展中国家说服他们为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提供更大的保护。”[8] (P.162) 上述立法的偏袒引起的对抗情绪可能会妨碍TRIPs 协议的进程和效力。
参考文献:
[1]余劲松主编。 国际投资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主编。 国际贸易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曹建明、贺小勇。 世界贸易组织[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曾华群主编。 国际投资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Mark L·Damschrode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GATT: United States Goals in the Uruguay Ro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Vol.21.,1998.No2.
[6]EC and Japan Pres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posals for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4 Int‘1 Trade Rep. (BNA) (Dec. 2 ,1987)。
[7]U.S. Framework Proposal to GATT Concern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4 Int‘1 Trade Rep.(BNA) (Nov. 4 ,1987)。
[8] [美]威廉·盖里·沃斯1 国际贸易与投资-后冷战时代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环境[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