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成一种容易被接受的形式,或者说规则的汇总。立法模式不能阻止法律与不断演进中的社会生活。那么采用冲突法重述而非其他方法来推进法律统一,也就成为受实用主义哲学思潮支配,而体现法律演进主义思想的美国国际私法法典化的特殊方式。冲突法重述这种特殊的法典化方式,在追求法律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安全性价值。它注重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外在形式与内容组织的有机统一。
冲突法重述在国际私法立法和法典化运动中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一条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新进路,从而在立法对法律价值的实现上,弥补了欧洲大陆法系专门化立法模式的缺失,这正是冲突法重述在法律价值实现上的意义所在。因此,可以说,冲突法重述是在美国这类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潮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国际私法进行法典化的一种优化方案,理应引起我国国际私法学者的重视,是我们完善国际私法立法必须认真研究和借鉴的一种法典化方式。
四、结语
法律不能被创制,只能被发现、整理。因此,国际私法法典化也一样,它并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造法行为,它应该包括社会立法、国际立法和超国家(国际)立法[16].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它是对社会生活中人们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立法机关的作用不在于赋予法律的合法性基础,而在于借助国家的权威保障法律制订的程序正当性,保障法律的求全价值。因此,国际私法的立法和法典化,并不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以美国冲突法重述为代表的另一类法典化模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欧洲国际私法专门化立法和美国冲突法重述,是法典化的不同方式。两种法典化的进路,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哲学观,前者是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思潮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中的反映,而后者是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思潮在国际私法法典化运动中的反映。两者各具特色。我们在探究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问题时,对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进行研究,同时对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法哲学思想进行深入的探讨,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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