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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9: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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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4.参加有关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灭绝种族犯罪的条约 1980年7月17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作了保留。同年9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批准该公约。1981年12月29日,我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我国无保留地加入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3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国际公约》,同年4月18日交存了批准书。1983年4月18日,我国加入了《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 5.参加有关酷刑罪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及其劫持人质罪的条约 1986年12月12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9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该公约。1987年6月23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92年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入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的国际公约》。 6.参加有关毒品犯罪的条约 1985年6月18日,我国加入了《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1988年12月20日,我国又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并于1989年9月4日正式批准。 7.参加有关非法使用邮件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的条约 1982年11月25日,我国加入了《万国邮政公约》。1984年7月27日,我国又签署了经万国邮政联盟第19届代表大会修订的《万国邮政公约》,并于1987年1月22日提交了批准书。1989年1月10日,我国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该公约第7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1996年3月1日,我国又加入了1994年6月17日签订的《核安全公约》。 8.参加有关海盗罪和贩卖奴隶罪的条约 1982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5月1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了该公约,同时发表了四点声明。该公约中规定了海盗罪和贩卖奴隶罪的条款。1991年6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9.参加其他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 中国曾是1921年9月30日签订的《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和1926年9月25日签订的《禁奴公约》的缔约国。1990年8月29日,我国又签署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加入该公约。 (二)签订双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1987年6月5日,我国与波兰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于1988年2月13日生效。这是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1989年8月31日,我国和蒙古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0年10月29日生效。1991年1月16日,我国和罗马尼亚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月22日生效。1992年6月19日,我国与俄罗斯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3年11月14日生效。1993年1月11日和14日,我国分别与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分别于1993年11月29日和1995年7月11日生效。1992年10月31日和11月24日,我国分别与乌克兰和古巴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协定,该条约分别于1994年1月19日和1994年3月26日生效。1994年10月17日,我国与希腊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条约于1996年6月29日生效。1992年9月28日,我国与土耳其签订了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条约于1995年10月26日生效。1994年4月21日,我国与埃及签订了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条约于1995年5月31日生效。1995年4月26日,我国与塞浦路斯签订了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5年10月30日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4年7月29日,我国与加拿大签署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5年7月1日生效。1995年4月7日,我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签订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5年6月30日生效。1996年7月4日,我国与吉尔吉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7年2月23日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6年9月16日,我国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于1997年8月29日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 1993年8月26日,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4年3月5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1995年6月22日,我国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6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5年6月26日,我国与俄罗斯联邦签订了引渡条约。1996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97年1月10日生效。 1996年5月20日,我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6年7月1日,我国与罗马尼亚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6年7月5日,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7年2月23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7年8月19日,我国与蒙古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8年6月26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8年4月27日,我国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1998年11月4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8年12月10日,我国与乌克兰签订了引渡条约。1999年6月28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9年2月9日,我国与柬埔寨签订了引渡条约。2000年3月1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999年11月8日,我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订了引渡条约。2000年7月8日,该条约经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0年10月18日,我国又与大韩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 四、我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则立场 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外交大会,包括中国在内的162个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光亚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在17日晚举行的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就通过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进行了表决,120个国家投了赞成票,21个国家弃权,18个国家没有参加投票,中国、美国、以色列和菲律宾等7个国家投了反对票。王光亚在会上发言时阐述了中国的立场,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应充分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安全等重大利益。17日晚投票后,中国代表又在会上对中国的立场进行了解释性发言。(55) 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持非常积极的态度,我国支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有效、具有普遍性的国际刑事法院。我国认为,这样的法院可以对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和国际刑事合作制度起到一个补充作用。实际上,我国曾经积极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整个谈判过程,并且为规约的制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在谈判过程中,我国代表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主张,比如: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应该具有特殊性,应当与国家的司法主权密切相关; 应该保证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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