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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9: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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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4)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15)参见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中外司法协助条约规则概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6)参见马进保著:《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参见黄风著:《引渡制度》,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18)参见黄风著:《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9)参见黄风著:《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0)参见赵维田著:《论三个反劫机公约》,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1)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22)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25)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第1页。 (26)参见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第11页、第1页。 (27)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1页、第21页。 (28)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第7-8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9)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第765-766页。 (30)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第1-17页。 (31)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61页。 (32)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第22-46页。 (33)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第25-28页。 (34)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31-33页。 (35)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第763页。 (36)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第17页。 (37)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63-564页。 (38)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第136页。 (39)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178-180页。 (40)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104页、第143-147页。 (41)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第58-59页,第101-103页。 (42)参见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第17页。 (43)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第769页。 (44)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第35-44页。 (45)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273页。 (46)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73、579页。 (47)参见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第147-153页。 (48)参见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第80-86页。 (49)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130-131页。 (50)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第765页。 (51)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第7页、第95页。 (52)参见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第15页。 (53)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77-578页。 (54)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第326-327页。 (49)参见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第130-131页。 (50)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第四编《国际刑法学》,主编:余叔通、朱华荣,副主编:王虎华,第765页。 (51)参见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第7页、第95页。 (52)参见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第15页。 (53)参见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第577-578页。 (54)参见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第326-327页。 (55)袁锦林、刘儒庭:《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会议闭幕》,《人民日报》1998年7月20日第6版。 (56)苏伟:《2001-国际志愿者年/中国与永久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华语专题节目第2期。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三、我国国际刑法的实践 (一)参加国际刑法条约的立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以来,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了许多国际刑法条约以及含有国际刑法规范的条约。 1.参加有关战争罪、反人道罪的条约 承认并批准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三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1956年11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上述四个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1983年9月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加入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分别作了保留。以上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是国际刑法中涉及战争法规和战争犯罪的重要条约。1952年7月13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我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气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该议定书是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1928年2月8日生效。旧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8月7日无保留地加入了该议定书。1981年9月14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我国政府还发表了关于签署公约的声明。1982年4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该公约。 2.参加有关非法使用武器罪的条约 1984年9月20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加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此类武器的公约》。同年11月15日,吴学谦外长致信公约的保存国政府原苏联、英国和美国,正式通知它们关于我国加入公约的决定以及我国政府的声明。1993年1月13日,我国政府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在巴黎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我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了该公约。1997年4月25日,我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我国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3.参加有关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条约 1978年11月14日,我国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80年9月10日,我国又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对上述三个公约分别作了保留。1988年2月24日,我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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