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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制度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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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非法行为的议定书》。 依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声明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的《关于为检测目的而标记塑胶炸弹的公约》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该公约将继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得到执行。 另外,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还参与制定了一系列的为了反对恐怖主义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包括:第1373号决议(2001),关于开展国际合作以对付恐怖活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第1368号决议(2001):就2001年9月11日发生在美国纽约、华盛顿和宾夕法尼亚的恐怖活动进行谴责;第1269号决议(1999):关于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问题,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1年11月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总理会晤期间,中、俄、哈、吉、塔、乌六国总理发表声明,表示“上海合作组织”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视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该组织成员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为根除恐怖主义带来的全球性危机而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 (三)、中国有关反恐怖主义的刑事立法 中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虽然并未单独规定恐怖活动罪,但是根据国际上其他国家及国际公约中对恐怖活动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恐怖行为,可以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文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看出,中国刑法针对恐怖行为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有明确的定罪、处罚的规定。 恐怖活动通常表现为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它的实施方式和手段可能包括我国刑法中的下列行为:1)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刑法第116条至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4)刑法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5)刑法第123条规定的危害航空安全罪;6)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通讯设施罪;7)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8)刑法第232条、第234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9)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勒索、绑架人质罪;10)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等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专门针对恐怖主义的立法规定。通常,恐怖活动组织是由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所谓组织恐怖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发起和建立恐怖活动团体的行为。所谓领导恐怖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人,制定恐怖活动的纲领、计划、指挥恐怖组织的成员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组织,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谋划和实施,或者参加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项以上行为的,仅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不论是否进行恐怖活动入杀人、爆炸、绑架等等恐怖主义行为,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此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立法对恐怖主义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因为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具体的恐怖行为,只要他参与了恐怖活动组织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决心。因为从刑法学的原理来看,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是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做准备,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但我国新法鉴于恐怖活动的严重危害性,为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消灭于萌芽之中,明文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既遂。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即要实行数罪并罚。 结语 “9.11”事件的伤痛在很长一个时期中不会逐渐被世人淡忘,由此引发的对“反恐怖主义”国际法研究将日益深入而全面开展下去。作为一个国际法的新领域,它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作为反恐怖主义的理论基础,它是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希望更多的中国学者投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中来,为创建和平、安定的世界环境积极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Lyal S.Sunga, The Emerging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developments in cod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c1997, at 191. [2]柳炳华(韩国),《国际法》(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96页。 [3]同上引 [4]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487页。 [5]德沃金著,《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83页。 [6]在2001年9月x日召开的,有关国家仍未就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问题达成一致。 [7]林欣主编,刘楠来副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版,29页。 [8]同上,33页。 [9]刘恩照:《国际恐怖主义》,《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 华东政法学院·周洪钧 王勇 毛小刚 薛磊 张美成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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