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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反恐怖主义的规范制度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25   点击数:[]    

恐怖分子进行的惩罚将在长期内担当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任务,这也是目前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安理会依其职权所采取的行动

  1、安理会处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情势特殊权力

  在联合国的机构中,安理会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因为它在处理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时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仅可以就这一问题决定所应采取的措施,而且可以直接据此实施行动。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职权的第24条第1款指出: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49条则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2、非军事化的制裁措施

  联合国宪章第41条授权安理会“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2000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的1333号决议为督促塔利班政权交出本·拉登,规定了对阿富汉塔利班政权所采取的制裁措施,要求各国严格执行决议,这其中包括禁止向塔利班控制地区销售或运送武器弹药、军用汽车及装备、准军事装备以及前述物资的零配件,禁止提供与塔利班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帮助或培训,同时撤出所有为塔利班服务的军事与安全顾问。另一方面,各国必须关闭塔利班政权在其境内的办公机构,关闭阿富汉航空公司在其境内的办公机构,并冻结本·拉登本人以及所有与其联系的个人和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除了特设委员会所许可的例外之外,各国应禁止飞机在塔利班控制区域内起飞、降落或飞过其上空。

  3、军事打击

  联合国宪章第42条在其前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而“9.11”事件后,2001年9月12日安理会即在其第1368号决议中声明“决心以各种方式来应对恐怖行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带来的威胁”,同时又指出“承认依据宪章(成员国)所享有的单独与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在随后的第1373号决议中,安理会“进一步重申这种行径,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动,构成了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重申1368号决议中重述的被联合国宪章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进行自卫的自然权利”。如此看来,安理会已经断定恐怖主义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从而也就属于安理会管辖的范围,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授权使用武力在内的任何适当的措施。从美国方面来看,它在对塔利班进行军事打击时所依据的就是安理会决议中所反复强调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这也正是美国声称其行动已获得安理会批准的原因所在。从目前局势的发展来看,美国的这一权利的主张也得到了初步的国际认同。在后续发展上有一点应该强调的是,美国对塔利班政权动武,应该严格的在安理会的安保体制下进行,而不能擅自扩大战争范围或改变打击目标。

  三、 中国与反恐怖主义问题

  (一)、 中国在反恐怖主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当今的世界处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两大主题的时代。中国人民热爱和平、向往和平、积极维护和平,深切地希望能够在一个各个国家和平共处、各个民族和睦相处友好往来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发展建设自己的国家、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中国政府历来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活动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个人采取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恐怖主义暴力活动。在美国的“9·11”事件后,国家主席江泽民在致电美国总统布什对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表示慰问的同时,重申了中国政府对于恐怖主义的原则立场,即中国一贯谴责和反对一切恐怖主义的暴力活动。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同时,国际社会必须深入探讨国际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根源和社会基础,不应忽视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根源的重要性。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侵犯别国主权、入侵别国领土的非法行为是更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而且往往是引发其他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原因。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中国政府同时也主张,不能将国际恐怖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相提并论,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被奴役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为了争取独立、自由和生存权利而进行的正义斗争,理应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与援助。中国政府希望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得制止和最终消除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这包括在法律上确立一个各国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的定义,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行动真正纳入国际法的轨道。

  (二)、中国在国际反恐怖主义上的实践

  在国际事务中,中国作为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之一,始终以对国际事务负责任的态度参加到国际活动中。中国积极参加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立法活动,希望与国际社会一道,通过共同努力以达到预防、惩治、消除国际恐怖主义。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谈判,签署或批准了一系列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公约。

  中国于1987年8月5日加入了于1973年12月14 日在纽约制定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目前有107个成员国。该公约在保护外交官不可侵犯权方面规定的较为具体和有效。主要包括:1、明确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其中包括对外交官进行绑架、谋杀、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可能危及外交代表人身或自由的对使馆、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也包括上述行为的威胁和未遂。2、缔约国应将上述行为定义为国内法上的故意犯罪,并一起严重程度处以适当的刑罚。3、确立了缔约国对上述行为的管辖权,即对在本国领土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或飞机上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对本国国民犯有上述行为的管辖;以及针对本国外交代表所犯上述行为的管辖。4、确立了“或起诉或引渡”的原则,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将此种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在不予引渡的情况下,必须将罪犯交由本国主管当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5、要求缔约国间相互合作以防止和惩罚上述行为,包括提供情报和证据,协调各种措施等等。

  1993年1月26日,中国加入了《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7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4146号决议采纳该公约。1983年6月3日生效。目前有96个成员国。该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对待具有国际因素的劫持人质的行为时,当事国在采取必要措施惩治劫持者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人质的安全,改善人质的处境,解救人质使人质脱离劫持者的控制。

  在民用航空方面,中国于1978年加入《关于在航空器内进行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80年加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了当今世界防治和惩处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了空中劫持罪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在海洋活动方面,中国是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海洋法公约中涉及的犯罪处治问题包括了海盗罪、破坏海底电缆罪、公海上非法广播罪等。中国还参加了有关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的两个公约和议定书,即《制止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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