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研究      ★★★ 【字体: 】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6:39   点击数:[]    

括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内的国家。捷克1964年《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发生地……法”。前苏联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第4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⑷行为完成地法。土耳其1982年《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6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当得利完成地法律”。

  ⑸财产返还或给付地法。1966年《葡萄牙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不当得利适用向财产所有人交还财产的地方的法律”。1928年《布斯塔曼特国际私法典》第221条也有类似规定。

  事实发生地法原则源于场所地法主义,依据“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最古老也是最常用的原则。不当得利采用事实发生地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权威,而非当事人之意思作用,法律要求行为人应预见其行为的后果[16];②不当得利制度旨在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衡平,而此种衡平之所以被打破,恰恰因为在行为地发生了此行为;③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与事实发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④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也易于查明事实的性质和确定法律上的责任。因此,事实发生地法原则成为一项“基本原则”[17],为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和吸收。

  但事实发生地法原则也存在不少缺陷:①不当得利这一事实的发生往往是连续性的,可能发生于多个地点,这样选择准据法时就首先要将这一连续性事实加以人为分割,再从多个地点中选出一个作为事实发生地,这并不容易做到,也不尽合理;②不当得利强调利益的衡平,意在受益人将其不当受益之返还,所以以受损事实发生地法作为准据法显得本末倒置;③同前一个原因,不当得利制度的本质在于衡平,即利益的返还,因此利益返还地反而更具有最密切之联系;④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有意思表示的成分时,这一原则也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㈡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即依债务人的住所地或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属人法主要适用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问题[18].采用属人法作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原因主要是不当得利制度意在衡平,即保护利益之受损人和纠正不当受益人,因而某些时候当事人的属人法确实与不当得利具有密切联系。但是,我们也应看到:①当损失人之受损事实和受益人之受益事实均发生在当事人本国以外的国家时,属人法就未必与不当得利事实具有密切的联系;②属人法主要用来解决身份和能力问题,如婚姻和继承等,但当不当得利是因其他因素而成就时,如契约和不当给付,适用属人法就不合适了;③国籍可以变换,住所地的改变则更加容易,这使得属人法变得很不稳定。基于以上原因,实践中属人法很少适用于不当得利。即使适用也是具有从属性的,作为其他原则的补充原。

  ㈢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原则。

  美国首先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这一领域。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部)第221条规定:“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在该特定问题上,依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该条第2项又列举了决定最密切联系地的参考因素,如当事人之间联系集中的地方,收受或给予利益地,行为完成地,住所,国籍,公司成立地或营业地,物之所在地等。

  ㈣以引起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

  许多不当得利行为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原因关系最能体现其引起的不当得利关系的本质属性和重要性。因此许多欧洲国家采用了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准据法作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如土耳其1982年《国际私法》第26条规定,“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适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前南斯拉夫1982年《法律冲突法》第27条规定,“对不当得利,以该项得利由此产生,可能产生或以此为前提,因此造成的那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瑞士1988年《联邦国际私法》也有类似规定。

  这一原则注意到了其他原则所忽略原因法律关系的缺陷,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但仍面临一些责难,比如在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中,以该原则将如何确定准据法?李双元教授在《国际私法学》一书中提到“许多不当得利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请注意,这里用的是“许多”而不是“所有”。

  ㈤国内有学者参照上述第三和第四项原则,提出了“特征性得利”原则[19].

  他将不当得利据之产生的法律关系分成无五种,分别是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契约解除和履行不存在的债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法规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因得利人与损利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以及因自然事件或第三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原则较好地避免了传统方法或固定僵化或过于随意的弊端,在二者之间衡平取舍,综合考虑。但过于琐碎,而且以列举地方式则有可能招致不能穷尽的危险。此外这种原则并未完全解决连接点固定僵化的问题。如其设计的第一种情形:“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适用行为地法”,如前所述,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衡平,即重在纠正受益人不当获利之状况,目的是使受损失人有返还利益请求权,而不是赔偿损失,更不是惩罚得利人,所以此时利益返还地可能比利益损失地即民事行为的行为地更与利益之变动有密切联系,更具有实质性。而且前面曾提到,当行为地因行为的连续性而跨越数个国家时,行为地法的选择则非常困难,甚至可能出现不合理的结果。除此以外,该原则的第四种情况:“因得利人与损利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适用债务人属人法或共同属人法”,笔者也不能苟同。笔者在前面已经指出了属人法原则的几个弊端,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属人法的适用是不多见的,最多是作为补充性的原则。

  ㈥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瑞士1988年《联邦国际私法》第128条第2项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得约定适用法院地法”。这表明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来选择法院地法来排除本应适用的法律[20].这种自治虽然是十分有限的,但代表了国际私法的一个发展方向。

  ㈦其他。

  其实,很多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采纳的是综合多种法律适用选择的原则的方法,而并非单一的选择原则。这克服了单一选择僵化固定的缺陷,比如解放前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七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第24条,“关于因事务管理,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以事实发生地法”;以上仅为原则,若事实发生地无法律存在可资依据时,则惟有适用当事人之本国法,以为补救;当事人异国籍者,则适用事实主动者之本国法;若事实发生地既无法律存在,而当事人之本国法亦无所规定时,则惟法庭地法是用[21].

  此外尚有其他原则,如法院地法原则,在此就不一一述明。

  四。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初探

  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属人法等直接冲突规范虽有明确、简单的优点,但过于呆板,仅用单个连接点的规范解决复杂的情形又有很大的难度。于是,美国在恢复原状的法律选择中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弹性地选择了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源头为19世纪中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就是根据各种因素来选择那个“本座”。但最密切联系原则又否认萨维尼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 下一篇文章:身份与契约 ——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国际私法的新课题
  • ››国际私法上的不当得利研究
  •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
  •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
  • ››国际私法中私人利益保护原则的构建...
  •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