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际法
   论人权概念      ★★★ 【字体: 】  
论人权概念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6:09   点击数:[]    

部落范围之外的人而言,因为不被承认为伙伴、族员意义上的人,所以,不存在对他们的义务约束或尊重其权利的观念。

    在奴隶社会不可能形成人权概念,是因为奴隶不被承认为人。这种看法仍然是原始氏族、部落社会的关于人的观念的延续。

    当人们从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走出来,进入国家这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之后,人们关于人的认识范围,是扩大了、进步了,但这种扩大的范围有限、进步的程度有限。人们一方面是对以自愿协议的方式相互联合起来、共同组成国家的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们认同为人,另一方面,对本国家之外的其他人并不真正地认同为人,即,认为他们与自己没有什么共同点。这种不认同的心理,决定了他们相互间仍然可以进行战争、杀戮活动。

    奴隶最初来自战俘,直至古罗马国家奴隶制全盛时期,战俘仍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古代氏族社会末期各部落间的掠夺战争的战俘是奴隶的发端。

    战俘来自于敌人。战斗结束了,敌人成为战俘,但在战胜者的心目中,战俘仍然是敌人,或者是敌人身份的延续。古代印度,由高加索入侵的雅利安人部落征服印度河流城的土著居民将其变为奴隶后,在其梵文经典《梨俱吠陀》中仍称土著居民为达萨或达休,意即敌人。 [vii]古印度人如此看待战俘,古希腊人、古罗马人同样如此看待战俘。

    既然不同部落、或不同的联盟成员之间不存在相互认同的心理内容,不存在互认为“人”的观念,进而相互间不存在共同的义务承诺和约束,那么,相互之间将对方看作是敌人、动物、猎物就是很自然的事。在一方将另一方战败、俘虏之后,将对方成员继续看作非人、动物、牲畜类的奴隶,而不承认对方有什么权利,就是很自然的事。

    奴隶的出现,固然以因生产力发展以致有剩余劳动产品可剥削这种情况为基础,但寻根究底,不同集团的人原先相互隔绝,不存在相互认同的心理因素,也不存在共同的义务约束规范这种情况毕竟为一部分人将另一部分人作为战俘奴隶来奴役提供了最初的野蛮性理由。

    在封建社会不可能形成人权概念是因为封建社会本身就是将人分为等级的。在中国封建社会不仅将人分为君主和臣民,在臣民中还划分为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平民百姓中又进一步划分为士绅、农民、工匠、商人,在人们的家庭生活中又进一步将人划分为父子、夫妻、兄弟之类的上下尊卑等级。在欧洲封建社会中,人们不仅分为君主、臣民,在臣民中又进一步划分出有着不同爵位的贵族、平民这样的上下等级。在这种等级制度中,处于上位者看待处于下位者,并无真正的认同心态。

    近代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这种人际交往方式,既是以相互认同对方为物的所有人、认同对方是与自己至少在形式上、表面上平等的人为潜在的观念前提,也是使这种观念逐渐明朗化、普及化的活动基础。交换这种活动方式,使人们相互之间懂得,自己所欲求、希望的,也是别人所欲求、希望的;自己所厌恶的、拒绝的,也是别人所厌恶、拒绝的。要是不想以武力的方式得到自己所要得到的,就必须理解别人的要求、希望,就要让渡自己所有、而别人所要求的东西,作为自己所要求的、而别人所有的东西的交换。以武力、诈欺的方式所得到的东西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不明智、不可靠的。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使人们真正懂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差别(国别、地域、民族、种族、文化、信仰、社会地位、身份、出身、性别等等)都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人和人都可以通过物、劳务、知识等要素的交换寻找到抽象的共同性、一致性。这种文化上相互认同的心理意识,是近代人权概念得以形成的社会观念基础。

    使这种作为人权概念的基础的统一的人的概念得以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在近代实证科学兴起、上帝观念淡化的同时,基督教的人人平等观念却被保留下来,成为人权概念的基础的统一“人”的观念基石。

    此外,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为了反对当时仍然在形式上相当强大的王权和封建贵族,新兴资产阶级的理论代表们以全体处于无权地位的社会下层民众的理论代言人的名义出现,宣称追求的并不仅仅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处于无权地位的社会下层民众的共同利益,他们在用“权利”来代称这种共同利益的同时,用“人”这一概念来代称所有处于无权地位的社会下层民众成员。无论是出于道德的考虑,还是出于革命策略的考虑,这种在王权和贵族之外的不分阶级、阶层的统一的“人”的概念,确实成为人权概念得以形成的时代性观念前提。

    简单一句话,人权概念的第一要点在于“人”,没有相互认同为人的观念,没有共同的对“人”的认识,就不可能有人权概念。

    人类形成统一的“人”的概念,即,人们相互认同为“人”,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人类是从一个个原先相互隔离、各自封闭的小集体、小社会中走出来逐渐融合而成的大群体。从一个个小集体至融合成为全球统一的人类,要走过一条极为漫长的道路。在融合的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这种斗争有时是极其野蛮、残酷的。这种斗争不仅仅表现为不同地域的社会组织、不同地域的社会群体相互间的战争、征服、奴役,同时,也表现为同一地域范围内的同一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中的不同等级的成员相互间的冲突、斗争。幸运的是,人类的良知、理性之光,终于引导人们在冲突、斗争中,艰难地认识到各自相互间的共同性,以致相互间认同为“人”。

    认同为“人”,就意味着自己并不能超越他人,就意味着承认他人与自己的共性,就意味着在主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和要求,就意味着不能在无视他人的意愿和要求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认同为“人”,就意味着不能将对方作异类随意对待,就意味着对他人承担一种义务和行为约束,就意味着对待他人要象对待自己一样尊重,就意味着必须尊重他人。

    人权概念的第二要素才是权利。

    关于权利,我们已经讨论过,是指一种行为的正当性。人权中的权利仍然是指行为的正当性。尽管人权的中的许多权利与利益有较紧密的关联,但,人权作为一个统一的、特定的权利概念,仍然是指主体的行为的正当性。只是,这里的行为在许多具体项目中包括获得利益的行为。人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并不创造利益,并不赋予人们利益,只是代表着社会承认既有的利益的保有、追求利益、获得利益、免于责任、支配他人行为等行为等行为的正当性或不可侵犯性。 [viii]人权的权利所意指的正当性,或者说不可侵犯性,表明人权同其他权利一样主要是用以禁止他人侵犯行为的。

    那么,人权概念所要禁止的侵犯行为主体是谁?

    人权概念所要禁止的侵犯主体包括两类:个人和国家。

    由于人权是普遍的人享有的权利,所以,每一个个人作为行为主体都享有这种权利。同时,人权概念所要禁止的侵犯行为主体也必然是每一个个体。也就是说,人权概念是以确认每个人的权利的方式对每个人的行为提出的禁止性要求。

    人权概念所要禁止的另一类主体就是国家。这里的国家是指国家的各种权力机关。人们建立国家,授予国家各机关以权力,本来意图在于借助国家机关来防范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侵犯行为。但,国家机关也有可能背离人们建立它时所赋予的使命,有可能利用权力而侵犯社会成员们的个人利益。所以,17、18世纪自然法学思想家们创造了人权这一概念,以表示国家机关应承担某些义务,不得限制、不得对抗、不得取消人们的某些行为。在自然法学看来,相对于国家各机关和现存的法律而言,人权是先在的权利,是对国家各机关的先在的限制和约束。国家各机关和法律应当确认人权,但是,这种确认只是使人权变为实在法的权利,而并不是人权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国际民航承运人对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 下一篇文章:货运代理人未及时交付核销单报关单纠纷初探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论人权概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论人权概念”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浅析“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贸易法...
  • ››试析国际技术转让中商业行为的限制...
  • ››北约东扩、华约瓦解之渊源
  • ››提单的性质与提单权利
  • ››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再探讨
  • ››比较法方法的一个注释――海上货物...
  • ››去意识形态化——WTO法律机制解决中...
  • ››从主权平等的发展看我国四十年来国...
  • ››韩国国际私法的回顾与展望(下)
  • ››论人权概念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