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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6:00   点击数:[]    

德国和日本实行了军事占领和军事管制。这表明德国和日本因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犯下的国际罪行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可见,国家完全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且能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因此,在国际刑法中,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包括有关国家国内刑法中规定的全部主体要件,同时还可能包括国内刑法中没有的其他主体要件,如在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场合。团体(组织)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是得到国际公认的。德国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就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为犯罪组织。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并在国际刑法规范中得到体现的基本原则。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认,现有国际刑法规范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有权追究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国家可以根据本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承担刑事责任主体要件的规定来确定。个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已经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大量审判战犯的实践所广泛确认。虽然有人认为国际法只管辖主权国家的行动,而没有对个人规定任何惩罚,但实际上在许多国际刑事方面的若干公约中都规定了处罚实施国际犯罪的行为人的条款。如反劫持人质公约、反贩毒公约以及反劫机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等。

  (四)国际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国际犯罪的实施者对其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国际犯罪的主观心态主要是故意,并且国际犯罪一般都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例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二条中规定,所谓种族隔离的罪行,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系统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又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中规定,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这些规定,都表现要成立国际犯罪,主观上都必须存在故意犯罪心态,同时还要有明确的直接目的和动机。至于过失造成国际犯罪的发生,主要存在于个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时。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不能随意割裂。同时也应该注意不能机械地套用国内刑法理论,以一国的刑法理论去解释复杂的国际犯罪问题。

  三、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本质问题。从国际犯罪人的角度分析,它回答的是基于什么理由,国际犯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国际社会的角度分析,它解决的是国际社会基于什么理由追究国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实质上,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要解决的是在国际犯罪-刑事责任这一因果链条上,作为刑事责任赖以生存的最为本质的、直接的原因问题。

  关于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目前主要有“国际犯罪构成根据说”、“国际犯罪行为根据说”、“国际犯罪罪过根据说”等观点。我们认为,由于国际犯罪给国际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具有国际危害性,所以国际社会基于恢复国际社会秩序,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进步与发展,必然要对具有国际危害性的、实施国际犯罪的行为者予以法律上最强烈的谴责-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国际犯罪所具有的国际危害性是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的本质的根据。

  正由于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其国际危害性,而且,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国际犯罪人在国际社会面前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各个相关成员即各个国家都可以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并依照国际法、国际惯例和本国法予以处罚,这正是各国对国际犯罪具有普遍管辖权的根本原因。

  (二)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种类

  1.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违反国际公约或条约施国际刑法条款所禁止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1)实施或企图实施国际犯罪行为,且行为符合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2)与他人共谋或教唆他人实施不法行为,且行为符合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者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3)在犯罪过程中,以推动、促使国际犯罪行为发生之故意、帮助、怂恿、教唆、共谋或企图帮助他人计划、准备或掩盖国际罪行、为国际罪犯提供隐匿、逃跑之方便者应负刑事责任;

  (4)对于在国际犯罪过程中,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总之,凡是实施国际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共谋犯、帮助犯等等,都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2.团体或组织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或国家机关以外的团体或组织,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

  (1)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实施了国际犯罪。以合法程序建立的团体或组织,如果通过集体决定实施某种国际犯罪;如果其领导机构成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或者为了该团体或组织的利益,实施了国际犯罪;如果该团体或组织所授权的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实施了国际犯罪,该团体或组织即构成相应国际犯罪的主体,必须对国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关于这种情况,现有国际刑法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中曾规定,于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之任何分子个人时,本法庭得宣布该个人所属之团体或组织为犯罪组织;《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明确使用了“犯有种族隔离罪行的组织”的用语。

  (2)在该团体或组织的组织策划下实施了国际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该团体或组织无疑是作为国际犯罪主体出现的,该团体或组织应当对在其组织策划下有关人员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自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按照联合国《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的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罪行。”这种国际罪行表现为下列行为:

  (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侵略的义务;

  (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为禁止以武力建立或维持殖民统治的义务;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奴隶制度、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的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

  (三)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当国家、组织或团体、个人的行为符合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惯例所规定的国际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并经国际社会公认成立国际犯罪时,就应追究行为人与该国际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国际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是刑罚方法。

  对于实施国际犯罪的个人来说,刑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或称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以及保安处分等。譬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日法西斯战犯因被国际法庭宣判犯有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有的被处以绞刑,有的被判终身监禁,有的被判有期徒刑等。对于犯罪组织或团体而言,就意味着将被取缔,其领导人及其成员要受到刑事处罚。

  而对于国家来说,刑罚将加诸于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人如国家元首、政府、军队领导人及其他执行国家权力的人。除此之外,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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