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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6:00   点击数:[]    

是这类犯罪,只要没有出现在国际公约的禁止规范中,它就仍然只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被视为国际犯罪。国际犯罪具有的国际刑事违法性的含义要比国内刑事犯罪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对成文的有关国际犯罪的条约、公约的违反,也包括对根据国际和平、正义与国际秩序公认的惯例和行为准则的违反。国际犯罪,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这是由国际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决定,是确立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的需要。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就在许多方面创立了这类国际司法的实例。

  5.责任条件:国际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犯罪的行为人须承担因其犯罪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国内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审判和行刑方式也有差别。

  从制裁规范来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具有国际性,制裁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是世界各国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因而国际犯罪在世界各国都是可管辖之罪,实施国际犯罪的罪犯,不论走到世界上哪个国家,都要受到刑事制裁。这就不象国内犯罪那样容易受到国内刑事管辖权的地域局限以至很难对犯罪后逃至国外的罪犯进行制裁。

  在把握国际犯罪上述特点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有关国际犯罪的较为全面、科学的定义,即:国际犯罪是指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有悖于人类和平、进步与发展精神,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1.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2.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对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国的,不问其他情节如何,这个国家均可称此犯罪为涉外犯罪。

  事实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不论它涉及到几个国家,只要没有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和惩罚,它就仍然是国内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仅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变为国际犯罪。这类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个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国内刑法确定的。这类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内触犯了本国刑法之后,逃跑到相邻的另一个国家;

  (2)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被所在地国抓获;

  (3)外国公民在所在地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所在地国刑法的犯罪之后逃回国籍国。

  二、国际犯罪的构成

  国际犯罪构成是指确定某个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它是区别国际犯罪与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非国际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那么,国际犯罪应该具备哪些要件呢?国际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说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1)美国的巴西奥尼认为,国际犯罪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实质要件、心理要件、因果要件和危害性。所谓实质要件是指由国际刑法典或国际公约所确认的构成国际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心理要件是指罪犯在实施实质要件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自信或过失·因果关系是指一个行为和一个结果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危害性是指根据各种具体的犯罪定义所确定的危害,但各具体犯罪定义不要求有危害的除外。(2)日本和山本草二认为,国际犯罪构成依照国际犯罪类型的不同而确定。他把国际犯罪划分为三类:涉外的国际犯罪、国际法上的犯罪和国家的国际犯罪,并且认为每一类国际犯罪都有其不同的犯罪构成。[8]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我们认为,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四个:国际犯罪客体、国际犯罪客观方面、国际犯罪主体和国际犯罪主观方面。

  (一)国际犯罪客体是指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国际社会所共同保护而为国际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行为者所侵犯的不是国际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是其他法律如国际商法、经济法、国际组织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能称为国际犯罪。如战争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劫持民航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际民航运营的正常秩序;海盗罪侵犯的客体是海上航行的安全以及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关系。

  (二)国际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构成国际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客观事实。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的时间、地点、方法也是重要的客观事实。这是认定国际犯罪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在区分国际犯罪和涉外犯罪方面更具有重要意义。危害后果是指国际犯罪行为给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结果。比如,劫持民航飞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毁坏民航飞行器,因改变航向造成经济损失,因劫持行为而给乘客造成的精神上的高度恐怖,以及给该民航飞机所属公司声誉上的损失等等。因果关系则是认定国际犯罪和确认罪责的重要标尺。有些国际犯罪可归责于国家,有些则可归责于团体或个人。而这种可归责性正是根据其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来判定的。

  (三)国际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据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并经国际公认应当受到有权管辖的法庭的刑事追究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国家、团体(组织)和个人。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学界颇有争议。我们认为,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一,国家能够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作为严重不法行为的国际犯罪,国家当然亦可作为主体。第二,国家虽然不能适用死刑、徒刑等适用于自然人的生命刑、自由刑,但可以承担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占领、管制等刑罚,不能以国家不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而否定其能够成为国际犯罪主体的资格。第三,否认国家可以成为国际犯罪主体,自然也免去了国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是有悖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精神的。第四,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不仅审理、处治战犯,而且根据国际协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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