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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能否达成多边投资协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5:4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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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的问题可以说是WTO体系中与贸易关系最为密切的问题,而且这两者之间还相互影响,贸易与投资问题也成为新一轮谈判的重点问题,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讨论WTO框架下能否确立投资自由化的法律框架是需要的。

  一、争取达成多边投资协定的努力

  对于贸易与投资的关系,专家、学者们普遍认同贸易与投资有着紧密的联系,两者会互相影响。首先,投资措施会影响贸易,如投资中的出口实绩要求、当地成份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都会对贸易的正常流向产生影响。反过来说,贸易措施也会影响到投资。这些贸易措施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市场准入发展优惠、出口鼓励措施以及出口限制措施等,它们通过影响贸易的直接流动进而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从而改变外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形式。

  但与贸易的自由化程度相比,国际投资领域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全球性的多边投资协定。这主要是由国际投资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伴随着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而会对投资东道国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影响。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国际投资虽然日益繁荣,但相关的国际立法却发展缓慢。从WTO的发展来看,多边贸易体制一直试图解决投资问题。早在1948年的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就提到了投资问题,后来因为美国国会未批准这一文件而告破产。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将投资问题纳入到谈判中来,在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终文件中,涉及到投资的文件至少包括TRIMS协议、TRIPS协议以及GATS协议。1996年新加坡会议中又将投资列入谈判议题。并于1998年由WTO工作组出具了一份关于贸易与投资关系的研究报告。1999年的西雅图会议被描绘成反全球化的一个胜利,因而关于投资的谈判也就根本无法展开。2001年的多哈会议从西雅图的失败阴影中走出来,并达成了《多哈发展议程》。根据《多哈部长宣言》,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的进一步工作将集中在澄清:范围和定义;透明度;非歧视;基于GATS类型的、肯定列表式的预先制定的承诺的模式;发展条款;例外和国际收支保护;以及成员间争端的磋商和解决。目前的分歧主要围绕一系列关键性问题诸如: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透明度问题、技术支援、在WTO投资框架下的发展条款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模式的基于设立前承诺(pre-establishment commitments)的肯定列表方式。对这些议题,如果各方能够就谈判的方式达成一致,将会在2003年9月10日至14日的坎昆会议以后展开谈判。

  二、新一轮谈判达成多边投资协定的困难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通过充分讨论,认为目前各方难以就投资协议的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对立。发达国家提出来的投资协议模式是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三位一体的模式。这一模式尤其为美国所倡导。追溯这一模式的根源,它源自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第十一章,这一章是专门针对投资做出的规定。后来,这一模式在OECD国家中展开的多边投资协定(即MAI)的谈判中继续沿用。在MAI谈判失败以后,他们又试图将这一议题转移到WTO框架下来谈判。发达国家设定的这一模式主张投资的完全自由化,要求将国民待遇适用到市场准入阶段,而非仅仅限于后期运营阶段。出于政治考虑,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般在电影、新闻传媒等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介入的,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分歧。第二个分歧是关于投资保护,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输出国,强调对投资的高度保护,而主要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则不愿意。第三个分歧是关于投资争端解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设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允许个人或企业直接对国家提起仲裁程序。目前已经有了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其中包括埃塞尔公司诉加拿大石油添加剂案。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

  (二)投资激励问题上的分歧。投资激励主要包括税收和财政两个方面。前者的激励手段是减轻税赋,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后者的激励手段包括直接补贴、出口信贷、贷款担保等,主要由发达国家所采用。很明显,发达国家的“口袋更深”,占有明显的优势。发达国家不愿意在这方面让步。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而在谈到投资激励措施时,美国代表指出,他们不应该干涉州政府这方面的做法。

  (三)发达国家内部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反对意见。西雅图会议失败的教训值得汲取。这些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环保问题和劳工标准问题等值得各国在谈判时加以考虑。

  (四)其他方面的议题冲淡了投资问题。WTO谈判涉及到很多议题,而且采取一揽子协议的办法。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关心关于公共健康的廉价药品问题、农产品补贴问题等。有学者还指出,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涉及很多的交换,对投资问题的谈判也是交换的一个筹码,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对投资方面有许多问题不是太懂,他们奉行不懂的就不谈这一原则,以免吃亏,从而给谈判带来了障碍。

  三、争取在WTO框架下达成多边投资协定应坚持的原则

  与会的专家、学者经过充分讨论认为,各国要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在谈判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谈判中要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达国家试图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思维模式行不通。发达国家可通过给予发展中国家其他方面的待遇,以换取发展中国家的妥协。

  (二)谈判各方要认真考虑非政府组织提出的问题。包括环保、劳工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三)避免极端化思维。即要么完全自由化,要么完全保护主义。

  在此基础上,以下具体内容应加以考虑:

  (一)在关于投资的定义上,应将其限于外商直接投资,而不能扩展到传统的间接投资上。

  (二)国民待遇不应扩展到市场准入阶段。

  (三)在投资激励和履行要求方面,可以综合规定。

  (四)投资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不应提出过高要求。

  (五)争端解决方面,应坚持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即首先是用尽当地救济,然后再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张梓太 张国元 李春林 赵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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