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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5:27   点击数:[]    

己拥有的枪支犯罪的悲剧,禁枪的呼声在美国从来没有减弱过,但还是因为持枪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美国人一直拥有持枪的消极自由。

  总之,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不管这一行为给张三自己带来了多大利益,都肯定不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之内,就必须受到禁止。如果社会大众和政府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广大社会成员就会连基本的安全感都得不到保障,更何况相互合作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人类学告诉我们,在人类早期的一些村庄,是没有公共安全概念的。如果张家的人伤害了李家的人,李家的人或者以家族之力去报复,或者以家族之力去和张家谈如何赔偿,或者忍气吞声;而村子是没有一个集体的统一力量去禁止或处罚这种伤害行为的。只是后来大家逐渐感到必须形成统一力量来执行统一规范,这样对村民们都有好处;而不能再看到两家人打斗,别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三、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冒犯,则应仔细斟酌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

  一个人的行为与他人完全无关,这样的行为属于伯林式自由的保护范围;一个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样的行为就不仅不受保护,而且一定受惩罚。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中间地带。

  一个人在家中放音量很大的摇滚乐,虽然没有伤害到邻居的身心健康,但也让邻居感觉很吵,要不要限制?一个商店在商业一条街上放很大音量的音乐以招徕顾客,也让周围的人感到很吵,要不要限制?一对情侣在马路上忘情地拥抱接吻,一些路人感到有些不自在,要不要限制?一个人在报纸上对中国的老子孔子妄加贬斥,一些老年人对这样的言论感到十分气愤,这样的言论要不要限制?这些行为的主体都从这些行为中获得了满足,但却在客观上令其他人不快,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需要加以保护?

  政治哲学家芬博格在《对他人的冒犯》一书中,把以上行为称为“冒犯”(Feinberg,1985)。他假想了一个在美国公共汽车上的例子,来说明“冒犯”的各种情况。他假设李四坐在公共汽车上,这时上来了一些乘客,他们的行为令李四越来越不舒服。

  一位上来的乘客显然一个多月没有洗澡,但就坐在李四旁边,发出很大的气味,李四想躲开可是车上已很拥挤。李四把脸扭到一边,谁知又看到一个男子,身穿刺目的粉红衬衣。李四感到有点不舒服。

  过了几站车上松了一些,李四换了个座位,谁知旁边的那位乘客不断抠鼻子、挖耳朵、打嗝、抓痒。又上来几个人,每人拿了一个饭盒,坐下后就开始吃,但不知为何没有筷子和勺子,他们就用手抓饭吃,吃完后一个人拿出一个毛巾,自己先擦,擦完再给同伴们擦。李四感到浑身不舒服,还有点恶心。

  又上来一位,穿着T恤,上面画着耶稣被捆在十字架上,在十字架上坐着一位妖冶女郎,旁边用女郎的口吻写着:就吊在这儿吧,宝贝。又上来一位,手里拿着一个裹着东西的美国国旗,他把国旗打开,里面是他的晚餐。吃完后他用美国国旗擦干净嘴巴,然后擦鼻涕,然后再擦自己的皮鞋。李四身为一个基督徒和美国国民,看到此情此景,又气愤、又难过,自己的爱美国之心、自己的宗教情怀受到严重刺激。

  又上来一位男子,看来是刚打完球,打着赤膊就上了车。又上来一位女子,时髦性感,只穿着一件背心,所谓内衣外穿,所谓薄、露、透,李四想看又不敢多看。又上来一对男女情侣,坐在李四对面,紧紧地依偎在一起,情到深处,开始忘情地接吻,还发出声音。又上来一对男子,手牵着手,深情地对望,一看就是一对同性恋。置身于这样的情景中,李四窘迫、难为情、又有点激动。

  好容易前面几位下车,但又上来一些乘客。其中一位靠着李四坐下,嘴里开始小声唱歌,李四给唱得心烦意乱,只好把头扭向另一边。这边坐着一对,在不停地谈着服装和饮食,乏味沉闷,但李四又躲不开。过了两站,李四终于看到对面有个空位,于是坐到那边,谁知旁边那位总是想和李四搭讪。李四在这个过程中始终不能看自己的报纸,始终给旁人干扰得心烦意乱。

  好容易前面几位下车,但又上来一些乘客。其中一位靠着李四坐下,掏出一把手枪,又摸出一把匕首,李四吃了一惊;再仔细一看,才发现是假的。又一位就站在李四身前,“朋克”发型,裸露的胳膊上刺着青龙。又上来几位刚刚结束游行的示威者,一位拿着一面旗帜,上面是辱骂教皇的漫画,一位拿着辱骂犹太人的标语牌,一位穿着印有羞辱女性字样的T恤。李四恰好是一个虔诚的教徒、一位犹太人、一位女性。看到这样的人出现在自己面前,只感到怒从心头起。但李四的理智告诉她:冷静,冷静,要尊重对方的自由。

  芬博格把以上的例子都称为“冒犯”(offense)。他们没有伤害到别人的肉体、人身安全,也没有恶意去伤害别人,也都是出于自己的生活习惯,比如不讲卫生,谈恋爱,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有自己的民族感情,喜欢说话。但他们的行为又确实令其他人不舒服,令其他人不能安心休息,令其他人恶心、厌烦、反感、受辱、气愤。他们的这种行为当然是满足了他们的利益,但又同时破坏了以李四为代表的其他人的利益。

  在一个大家共同生活的社会中,相互冒犯的情况是难免的。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是冒犯行为的受害者,在另一种情形下自己的举动又冒犯了其他人。那么,这方面的消极自由的圆圈怎么划?全社会如何作出一些相应规范?

  一方面,对冒犯行为一定要作出某种禁止,否则大家虽然受社会的束缚少了,自己的个性意愿能够很大发展和张扬,但大家受到别人的冒犯也多了。比如当着别人的面亲吻不是消极自由,或者即使当街亲吻属于消极自由,当街做爱一定不是。一个月不洗澡仍然有走上大街的伯林式自由,但餐馆有权拒绝这样的人入内。在商业街上可以大声放音乐,但在居民楼里不行。

  另一方面,这种禁止的范围不能很大。其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令到别人不舒服,就被禁止,那么虽然大家都不会被冒犯,可也会都生活得不太遂心,处处都有清规戒律,个性就不能发展和张扬。其二,有些冒犯行为虽然令人当时不舒服,可是可能是有益的。比如张三批评基督教,李四作为一个基督徒就会感到被冒犯;但如果立法禁止张三的批评行为,李四却又会失去对基督教一些弱点的认识。又比如五十年前的泳装都是一件头的,后来看到海滩上出现了比基尼,李四等很多人都觉得不自在、受冒犯;可是今天来看,比基尼可以很好展示人体之美,如果当时立法禁止比基尼,则是对人性的一种压抑。其三,某个行为被李四这样的旁人视作冒犯,可能是出于李四这一方的偏见。比如美国的南方白人曾经只要看见一黑一白两人手牵手,就觉得自己受了冒犯,今天看来这实际上是南方白人的偏见。

  综合以上两方面,在拟订这样的规范时,社会应该十分小心。在和别人无关、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两种情况中,大家对圆圈如何划看得很清楚;可是在冒犯的情况中,大家看得就不清楚。因为正反两面的利弊权衡不宜把握。在具体制定这方面规范时,可以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般来说,其一,对别人冒犯程度越大的行为就越会被禁止,比如噪音不大,也就算了;如果噪音很大,就要禁止。其二,一种冒犯行为别人难以避开,则越应该被禁止,如果别人容易避开,则禁止的必要性小。喜欢裸体的“天体主义者”当然不能在大街上这样晃来晃去,因为别人要避开会很不方便,他们可以去海边、而且是单独划一个区域给他们活动,在那里别人都可以避而不见,所以不予禁止。一个侮辱基督教的集会不能在人流很多的公共场所举行,那是对众多基督徒的冒犯,但可以在一个人数较少的郊外举行。其三,一种冒犯行为对别人越可能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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