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按字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按声母检索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W | X | Y | Z | 数字 | 符号 |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 |
|
|||||
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5:10 点击数:[] ![]() |
|||||
种货物、服务和资本的国际交易进行调整和管理的法律。[5](P3-22)日本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从国际经济总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规范——条约的总称。[6](P35-40)美国学者杰克逊(J.H.Jackson)在1989年出版的一部著作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的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同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他认为应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而卡罗等人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定义就比较恰当。[7](P21)近些年来,中国国内也有学者对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经济法提出了不同看法。左海聪教授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说”不尽符合部门法划分标准和原则。国际经济关系是“复合型”的,其中调整私人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属于国际商法,应当分立,它不宜同国际经济法合并。[8](P275-276) 本作者1998年在《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一文中提出“国际调节”与“国际调节法”的概念。提出:国际市场需要“三元化”调节机制,即除了市场调节和各有关国家的国家调节外,还有国际调节。世界贸易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性组织及其法律文件,便是这种国际调节机构和国际调节立法。国际调节法就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这是在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是一种调节与被调节关系。国内外经济法学界普遍地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所谓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除包括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外,还包括大量的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即国际市场中各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经济交换关系。后者其实应当属于国际民商法调整的对象。”(P13-14)尽管有许多不同声音,但传统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主流地位仍未改变,国内外广为流传的仍然是“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说,只是在除了国家间经济关系外还是否包括跨国民间经济关系问题上,存在着差异而已。不过,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发生变化。 随着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调节及其立法不断发展完备,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会逐渐围绕国际调节这一中心作出修正和重构。如果按照本文前节关于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原理来思考,则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似乎可以作如下概括: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单地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更简单地说,它是规范国际经济调节之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调节关系。这是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一种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它具有一定强制性。国际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是规制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一方面对国际调节主体的调节权力和调节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对调节权力和措施进行保障,使合法的调节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最终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同法的一般价值一样,包括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等。但它所侧重的(即主要价值取向)却是国际社会经济的总体秩序、总体效率、总体和实质公平与正义。鉴于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是由各国、各地区、各民族和社会经济的各行各业等等所构成,所以国际经济法也非常关注各国等局部方面的经济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但它主要任务是进行协调和平衡,协调各局部方面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发展中的关系,调处矛盾,求得局部和整体双赢,而避免各局部间不协调、不公平,或者局部利益妨害国际社会总体和长远利益。 简单地说,它是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公平优先,兼顾各局部间的效率和公平。国际经济法的理念,是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充分释放法应有的价值,以求达到国际社会经济体系中各国、各地区、各民族以及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等等局部间经济关系和经济发展得以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实现既能充分保障各局部方面正当利益又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公平和正义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法通过对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确认和调整,形成国际经济调节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指有权实施国际调节的国际性组织机构或临时性的某种联合机制体。如按主体构成成员划分包括双边、多边、区域性、全球性的组合体;按组合方式包括“纯契约型”主体、“契约型组织”与“法人型组织”。被调节主体是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并接受国际调节的各有关国家政府、各公司组织和个人。 当前WTO的被调节主体主要是各成员国政府,也涉及跨国公司等“私人”。国际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各国的有关经济调节管理行为以及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有关经济行为;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调节主体自身的经济调节管理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在国际经济调节中各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其中调节主体的权利(国际经济调节权)主要包括:对有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等进行的组织协商、协调权;按照国际性协议或国际组织机构的章程的规定采取各种经济调节措施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对各有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履行国际义务情况(包括各国的经济调节管理方面的和经济活动方面的)所进行的调查权;对有关纠纷和争议的调解、仲裁或其他方式处理权;实施经济制裁权等。调节主体的义务主要是依法(有关国际协议和章程等)进行调节,权力不得滥用等。各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根据自己情况和国际协议规定的适用除外、豁免条款或过渡性安排,或按照自己在参加国际协议时所申明的保留意见,对某些国际协议的规定不予或暂缓履行;对国际调节主体的调节进行监督等。被调节主体的义务是接受合法调节。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法律体系,主要决定于其调整对象即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内容和体系。当然,现实的内容和体系还取决于现实的立法状况。 前节所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内容和体系,即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兹不复述。这里只是补充说明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和体系同法的体系是不尽相同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因此,法的内容和体系(特别是法所应有的、理论上的内容和体系)构成学科内容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但是,法的学科除研究相关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定外,还需研究学科本身的有关问题,如该学科自身发展规律、研究方法等。后者也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内容。至于国际经济法学的课程设置体系、教材编写结构体系,那更要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而定,但也应当以该学科体系并最终以该部门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力求尽可能准确、全面反映后者的体系。 「注释」 ⑥例如国内学者左海聪教授即持此意见。见《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法律出版社,第281页。 ⑦谢石松教授认为,国际法体系中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见前引书,第249-250页。 ⑧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1993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2000年第三版中的“中国大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一节。 「参考文献」 [4]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5]D.Carreau,P.Julliard,F.Flory,LaDroiteconomiqueIntenationale[M],1980. [6][日]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M].1979年日文版。 [7]J.H.Jackson,TheWorldTradingSystem: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9. [8]左海聪。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A].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多俊 漆彤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