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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拉克战争谈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4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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媾和会议上,饱受五年多大规模消耗战灾难的世界各国和人民对发表十四点原则的美国总统威尔逊寄予了莫大的希望5 .在美、英两国的操纵下,人类社会追求持久和平的理想与满足列强重新瓜分世界的现实相矛盾,这样历史背景下成立了国际联盟。《国际联盟盟约》的前言中就曾经庄严宣告:“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 ,“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许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6.《国际联盟盟约》的全部26条条款中倡导了裁减军备、保卫各国独立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对社会及人道事业进行合作等宗旨。如第12条规定各会员国有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义务,“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7.”这就是说有关国家如有争端,应该首先采用和平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和平解决问题办法无效,还要等待三个月才能够从事战争。第16条规定:“国际联盟会员国如果违反规定从事战争,则应立即视为对所有国际联盟其他会员国有战争行为,其他所有会员国还应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上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国际联盟盟约》国人民的各种往来,并组织任何其他不论为国际联盟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人民与该国人民在财政上和商业上或人员上的往来8.《国际联盟盟约》在此前人类历史上缔结的有关战争的条约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各国的战争权。局限性在于它没有规定全面禁止以发动战争为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只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一定的条件下不得从事战争。但是尽管如此,《国际联盟盟约》使会员国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禁止战争以及废弃战争作为实现国家政策的工具,是有一定积极意义和作用的。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国际上又签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其宗旨就是宣布国际社会要放弃以战争为手段去实现某些国家的政策。统观这些国际社会关于战争的法律文件,首先要提到的是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也就是常说的《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 凯洛格公约》,这是人类社会首次正式宣布全面废弃战争的第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条约序言提到:“断然地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时机已经到来。”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的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9。”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国际联盟盟约》和 《巴黎非战公约》都有其局限性,没有达到废止战争的效果。它们都没有给战争下定义,各国仍然保留有自卫权,为了自卫,一国从事战争并非违法。但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上发表的两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提出的“对目前世界承受的军事开支负担加以限制,对于人类物质和精神幸福的增长是非常需要的”宣言10和1928年的 《巴黎非战公约》等都是永久性的,并未废止,仍然是国际法。国际联盟作为世界性的政治组织,尽管它有着种种的缺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就彻底瓦解了,但是毕竟在国际组织的发展历史中有它应有的一席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中从称谓上不再讲战争,而是改称“不得使用武力”,比《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在限制范围和实质上又前进了一步。从范围角度看,“不得使用武力”的提法内涵丰富,既包括了大规模的涉及国家较多的全球性战争,也包含了局部地区武装冲突;从实质进展角度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得使用武力”的纲领。如:《联合国宪章》序言宣布联合国组织的目的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为达到此目的“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11”。《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2。”《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较之《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有了很大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宪章》并没有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武力被认为是合法的。即第一,自卫的合法性。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13;第二,联合国授权的行动。“联合国成员国要提供相应的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的军队、协助和包括过境权即使用其领空、领土和领海的便利”14;第三,争取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规定:“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协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15;但是这些规定只能认为是国际法对于战争状态的一种限定性,绝对不能将其视为发动战争的国际法依据。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当今世界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国际关系与世界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同时,尽管国际法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方面的立法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但是法律的滞后性又必然使国际法面临新的情况与新的挑战。既然人类社会不能绝对避免战争,那么,国际法中的战争与武装冲突规范必然首当其冲地要受到挑战。 三、现代战争的新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 这次美、英等国家对伊拉克的战争是对联合国权威的一种挑战,也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挑战,也可以说是美国的一次新的战争实验。这种实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军事上的新装备、新战法的试验;另一方面是对当代国际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法准则的一种新的尝试。俄罗斯总统普京说:“美、英等国发动的对伊拉克战争是冷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危机,有动摇全球稳定和国际法基础的危险。”这场战争有着传统的战争法则所不包括的新的特点: 第一,判断一个国家是否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而不应该是某个实力强大的国家。传统国际法通过对战争的限制与禁止,使战争仅仅局限于自卫、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行动及民族独立这三种限定情况之中。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发动的任何非自卫性的,对单方面推测具有潜在可能性的敌对国发动的战争,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合法的。同样,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是自卫还是侵略的权威机构应该是联合国安理会,不能单纯凭借大国军事强权把非法的战争冠之以正义的“解放”之战。美国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绕过安理会,发动对一个主权国家的战争显然是与国际法相悖,是对国际法的挑战,是对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的挑战。 第二,国内问题国际化。除海湾战争时期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之外,美、英一直就以伊拉克国内的民族矛盾,如库尔德人问题、恐怖活动的后台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为借口屡屡发动对伊拉克攻击。依据这种没有核实的理由发动对另一国家的武力攻击行为是传统国际法所禁止的。 第三,美国实验是否能够通过战争方式强行推行自己的民主价值观,并通过战争改造敌对国家政府,扶植亲美的领导人成为自己的盟友。这种作战方式的特点是针对性极强,矛头直接指向敌对国政府首脑人物,不覆盖对方国民和军队,离间了一国政府和国民之间的关系,离间了政府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使敌对国家的政府、领导人呈孤立状态,这是传统战争中所没有过的。同时依靠技术装备的优势,直接跨国缉拿抓捕敌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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