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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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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名义申请加入WTO,对中国政府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不违背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原则立场。考虑到台湾民众的福祉,只要台湾当局不以独立主权国家或相类似的名义加入WTO,我方皆不反对。最终,台湾在中国加入WTO后以“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了WTO,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在WTO内的地位相似。这一称谓,恰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湾当局能以“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WTO,完全是依据该组织的章程和各方协商的结果,而并非意味着台湾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无论是从章程、各方协商和最后加入的名义来看,都再次肯定了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区的法律地位。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台湾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该分别看待:台湾不能参加其成员皆为主权国家的政治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对于可接纳地区为其成员的经济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同意或不反对的前提条件下允许其加入。台湾多年来寻求加入包括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事实一再证明,台湾当局要想获得真正的“国际生存空间”,造福台湾2000万人民,只能尽快回到“一个中国”的原则上来,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台湾地区才可能真正地参与国际事务。 [参考文献] [1]段吉勇等 拒绝所谓“台湾参与联合国”提案[N] 人民日报,2001 9 16,第三版。 [2]刘文宗 从国际法论主权不可分割及台湾的法律地位[J] 真理的追求,1999,(8)。 [3]M·阿库斯特 现代国际法概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34。 [4][苏联] N 科热夫尼科夫 国际法[M] 刘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00。 [5]芦琦,孙旭 台湾提出“重返联合国”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J] 台湾法研究学刊,1992,(3):2。 [6]《国际法院报告》(I C J Report)英文第61页,1948年,转引自刘文宗 从国际法论台湾“参与”联合国的非法性[J] 台湾研究,1997,(1):16。 [7]赵连启 台湾当局“参与联合国”的图谋绝不能得逞[J] 和平与发展,1998,(1):49。 [8]魏颜华 国民党当局“参与联合国”活动探析,台湾研究集刊,1994,(2):16。 [9]慕亚平 当代国际法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19。 [10]何其生 论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法律问题[J] 台湾研究集刊,1997,(4):24。 [11]黄勇 论台湾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问题[J] 政法论丛,1999,(3):25。 [12]袁铁成、杨得志 一国拥有四个成员体 中国改变世贸组织规则[N] 中国青年报,2001 11 13。 [13]曹建明 国际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5。 [14]张彦宁、佟志广 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59。 邱程辉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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