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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加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29   点击数:[]    

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合法权利对维护联合国宪章及依联合国宪章所需致力达到的目标均属必要,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出席联合国宪章及依联合国宪章之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权利,并承认其政府代表为中国出席联合国组织之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驱逐在联合国及一切与之有联系之组织内非法占据席位之蒋介石(台湾)代表”。这一决议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意愿,合法性不容置疑。

    1995年6月26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加利在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50周年的记者招待会上,明确表示:“联合国大会已经通过了有关决议,认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台湾不可能成为联合国成员。”加利的这一讲话,正是对2758号决议权威性与合法性的充分肯定。

    附带指出一点,台湾当局以宪章第23条关于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名称中尚有“中华民国”一词没有修改为由,声称这是它在联合国仍然具有“合法”地位的明证。这完全是强词夺理,一派胡言:如果这种谬论可以成立,那么同一条文中仍然存在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一词,是否可以作为否定现今俄罗斯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合法地位的理由呢?[6]

    (三)作为观察员参加

    以上两种方式似乎都是“此路不通”,台湾当局又退而求其次,提出以作为观察员的方式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

    观察员虽然不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但其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会议,有权取得该组织的正式文件和它们所参加会议的全部文件,有权散发文件,有时可以提出正式的提议,除了与该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并得到有关组织的认可外,一般而言没有发言权,也没有表决权。[9]台湾当局从“务实”角度出发,企图先“不求名份”,挤入某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再以此为跳板,达到加入联合国的终极目标。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宪章中都没有关于观察员的规定,它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观察员可以是非会员的主权国家、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织甚至是个人。至于地区,一般不成为观察员。即使该组织接纳地区成为其观察员,也要事先经过其所属的主权国家的同意。因此,台湾若以非国家的地区身份申请成为国际组织观察员,根据国际惯例,必须征得中国政府的同意,否则不能参加。因此,中国政府对台湾能否以地区身份作为观察员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拥有完全的主导权。台湾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其最终成为正式成员的企图是不能得逞的。

    三、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分析

    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愿望由来已久。自70年代被驱逐出联合国以后,其国际地位每况愈下,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与中国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台湾当局在政治上陷入孤立。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扩大自己的“国际舞台”,在加入政治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一再受挫之后,转而寻求加入素有“经济联合国”之称的WTO,以期享受WTO的种种优惠待遇,争取在国际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发言权。此外,台湾希望通过加入WTO,从而在WTO等国际组织和广泛的国际事务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造成“两个对等经济实体”的形象,并进而利用经济上的充分“自治权”来达到其政治上的“自治权”,实现其心向往之的“一国两府”、“两个国际法人”目标,造成“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的现实。[10]

    2001年11月12日,台湾在多哈签署加入WTO的议定书,并将在明年1月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方。台湾当局对此大喜过望,认为就此可以实现其谋求“独立政治实体”的梦想。事实是否如此?台湾为何能够加入WTO?台湾加入WTO是否意味着国际社会承认其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让我们先从WTO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谈起。

    (一)台湾成为GATT观察员的历程

    台湾当局曾于1990年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的名义,并援引总协定第33条规定申请加入GATT.第33条规定,“非本协定缔约国之政府,或得代表于其对外商务关系,或本协定规定之其它事务,均享有充分自主之关税域之政府,得代表其国家或该关税领域,依其与大会同意之条件,加入本协定,大会就本项规定之决议,应取决于三分之二之多数。”细加分析,不难看出,台湾当局的此举是别有深意的;该条规定的加入应理解为主权国家政府和代表单独关税领土的宗主国政府的行为,因此台湾当局无权援引这一规定申请加入总协定。[11]经过协商,海峡两岸双方同总协定有关各国达成了几点共识,其后GATT的理事会主席发表补充声明:“刚才理事会作出的决定还包含一项谅解,中国台北在GATT的代表机构不论是当观察员期间或是日后成为缔约方,代表团均类同香港和澳门。”即其代表头衔不得带有主权问题的含义。[12]虽然台湾于1992年成为总协定的观察员,它依然只是中国的一个地区。只有经中国政府同意,台湾才可以“中国台北”的名义,作为中国的一个地区加入总协定。

    (二)台湾加入WTO的法律根据

    1.WTO的职能和性质

    WTO协议第3条,阐明了WTO的职能,概括起来主要是:促进WTO协议和各项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为其提供组织保障;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定期审查各成员方的贸易体制;为成员方间的贸易争端提供解决机制;促进与其它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13]可以看出,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的性质不同,完全是一个经济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也决定了它对成员的资格要求不象联合国那么严格,即使是非主权国家的单独关税地区也可以加入。

    2.单独关税领土问题

    WTO是一个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它的成员方既与GATT的缔约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又存在不少差异。根据世贸组织章程第11条的规定,凡世贸组织章程生效时的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和欧洲共同体,接受该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其各项减让和承诺附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且其具体承诺表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成员国,则必须是GATT的缔约国。台湾不是GATT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它不可能成为WTO的原始缔约方。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协议》第12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在它和WTO议定的条件下,加入本协议。”协议最后的“说明”中再次强调,“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中所称‘国家’或‘若干国家’,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地区成员。”根据此条的规定,台湾加入WTO,必须是一个单独关税地区。

    所谓的“关税地区”,根据关贸总协定是指“一个与其它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它单独贸易规章的地区。”该地区所享有的自主权仅仅限于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与贸易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贸易谈判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等。[10]从事实上看,台湾与大陆分离五十多年,一直使用单独的税则和采用单独的贸易规章。在关税政策、进口规定、价格、货币、市场、税收、分配等多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14]台湾这种“单独”的情况由于许多复杂的原因已经并可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继续存在下去。由此可以判断:台湾地区已经具备了WTO章程所规定的单独关税地区的事实要件。

    台湾是否具备“单独关税地区”的法律条件呢?GATT规定,一个单独关税区的充分自主权应由原来代为接受总协定的某缔约国发表声明予以证实,而WTO对此未作要求,从而为台湾申请加入WTO提供了法律借口,并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和认可其“自主权”的条件下被WTO接纳为观察员。[10]

    在台湾加入WTO的问题上,台湾是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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