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让出主权,则意味着两手空空!”。 三、弱小国家的选择 美国作为冷战后的唯一的超级大国把北约作为其主导的世界法治秩序的惩罚装置,把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种在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利害调节的补偿装置,把八国首脑会议作为其最高决策机构。在人权方面,推行双重标准,在防止地球温室化、禁止核武器、放弃贸易保护主义等方面,只顾本国利益,无疑是想把自己之主权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以推行其霸权。 在冷战时期,弱小国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在现实的政治游戏中通过纵横捭阖的外交手段达到势力均衡并借以拓展生存空间;其二是在国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战结构崩溃之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前一种机制所起的作用在现阶段已经微乎其微了。剩下的主要是后一种机制,在这里,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是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因为全球化并没有淡化国家主权的职能而是要求国家改变形势主权的内涵和方式。国际法也并未发展到完全否认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角色和地位,只是将国际法和国内管辖权的关系作一个更为清晰的界定。在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依然是主要行为者,也是执行维护人权和环保规范的主要政治机构,正如学者所言“主权国家是唯一具有领土的国际行为者,事实上,整个世界都被主权管辖权所分割占据着,几乎所有个人都被这些领土主权的管辖权所控制着”。因此国家依然是提供人类保护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组织,主权概念也将与国家长存。对任何弱化、淡化或让渡国家主权的言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弱小国家都应具有足够的警惕。 参考文献: [1]变迁的国际体制中之国际法[M].2000.3.42-53。 [2]陈鲁直。全球化与主权国家的国际体制[J].国际政治。2001:(1)。 [3]安南。两个主权概念[J].经济家。1999:(9)。 [4]张若思。系统方法与国际法[J].环球法律评论。2001. 刘志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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