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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环境与现代法律观念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3: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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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国家法与国际法。应当肯定,从国际法方面考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该遵守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其国内法来改变或者否定国际法,也不能以本国宪法或者法律为理由拒绝履行国家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协议制定的,因此,原则上国际法在一个国家国内应该与其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国内法在一些情况下还要依靠或者需要以国际法为补充,才能得到具体化而获得实施的效力。 其次是国家法和国际法在实施过程中的互动。尽管在解释上可以推定由于国际法如同国内法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两者之间应当不会出现抵触或者冲突。但国际法作为一种国家之间协调和妥协的产物,任何一个国际条约或者协定都难以完全满足某一个国家的所有要求。因此,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并且在实施中仍有可能发生冲突。对此,各国除了充分利用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的保留条款外,还可能采用如下方式解决:一是以国际法为优先;二是以国内法为优先;三是置国内法和国际法于同等的地位,结合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但是国家通过采用后两种方式而适用国内法时,并不能免除其因为违反国际法所应当承担的国际责任[3]。 最后是应当对目前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的国际法律体系保持客观清醒的认识。经济全球化对各国意识形态领域影响最深刻的,是对各国法律国际化的变革,“现在我们已经很难找到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的全部,包括其制度、规划、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意识,都完全是自己独立创造的,而不吸收、借鉴他国法律的相关因素。”[4]但法律全球化,包括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运行,并不意味对整个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全面肯定。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目前的世界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主要发达西方国家所推动,其运行规则也主要体现了它们的利益和要求。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这样的WTO组织新成员来说,能否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受益,决定于我们自己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游戏规则的制定以及我们的市场运行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和执行了这种游戏规则。因此,在现代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背景中,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平等、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从来都不可能自动出现,它往往并且经常是国家以及地区之间利益冲突、协调甚至斗争的结果,想象通过参与国际法律全球化过程就能获得主要发达国家那样的实际利益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更加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包括积极参加、缔结国际条约、更多更快地熟悉和掌握WTO规则以及根据WTO规则的要求修改国内立法,将我国的利益和要求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国际规则之中,并且严格按照WTO等国际规则来运行我们的市场经济,规范各种国家权力和管理方式。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并不等于放弃国家主权和改变宪政,WTO规则也不以改变成员的宪政和法律制度为目的,因此,在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法律环境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法允许使用的行政和司法手段保障自己的经济和政治安全———这才是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中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是一种健全的现代法律观念。 参考文献: [1]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商务印书馆,1977.69。 [2]哈特。法律的概念[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09。 [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90。 [4]曹建明。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M].法律出版社,2001.17。 ①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泛化现象”,法律的泛化意味着一种开放性的法学研究态度,同时又表明实践中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性因素紊乱。详见杨翔“法律的泛化问题”,《江海学刊》2000年第2期。 ②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对于本国、外国、内国以及国内这些不同的范畴有特定的界定。此处的本国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国家,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法律制定和实施国国籍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在本国不具有住所的人。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①唐律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②“治外法权”本来仅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即他们在本国境内只受其本国法的管束,内国法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历史上“治外法权”的存在并非都是外国强力压制的结果,如唐朝《永徽律·名例章》的有关规定。但是,当近代中国的“治外法权”延伸到外国人的中国雇员、信徒乃至门下帮闲时,“治外法权”就构成了对中国主权的损害。由于这种“治外法权”是通过国际条约这样的国际法形式确定的,由此导致人们对国际条约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反感就是自然的事。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154页,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出版。 ③拉尔夫·达仁道夫认为,一些供给性国际组织“凡是涉及到丰富的、较广泛的、首先是经济上的供给时,它们就能发挥作用,然而,一旦面临应得权利问题,它们就嘎然止步,不敢跨越雷池。”因此他甚至认为国际组织“通过把人权的要求与经济的援助结合起来而变得富有意义”。这是典型的西方式国际法概念。拉尔夫·达仁道夫著《现代社会冲突》,第25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①法律在空间维度的演变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域中,国家制定法并非唯一的法律规范,有大量的民俗习惯在同时发生着效力。此外,国家制定法在其自身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甚至当事人知识、能力、情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异,形成一种活动的同时又与国家制定法明显不同的法律适用体系。详见杨翔“法律的泛化问题”,《江海学刊》2000年第2期。 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对此作过明确的阐述。他在去年发表的一个报告中说:“全球化的好处和机会仍然高度集中于少数国家,在这些国家内的分布也不平衡。而全球化的许多人来说还意味着更容易受到不熟悉和无法预测的力量的伤害,这些力量有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造成经济不稳和社会失调。人们日益焦虑的是,文化完整性和国家主权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杨 翔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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