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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回应——WTO与中国民商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2:41   点击数:[]    

已采取惩罚性的救济手段,以达到充分保护权利人和有效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我国修订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虽然确立了“即发侵权”、“法定赔偿”制度,但这并未引起理论界对整个侵权法制度的思考。传统侵权法理论和制度以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为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制度功能主要定位于损害发生后的补偿作用,对于制止侵权准备行为、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没有予以充分关注,这常常导致权利人明知自己有受到损害的危险,也只能在付出损害代价后才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同时,面对权利人得不到有效补偿的情况,理论和实践上仍企图在“同质救济”原则之下寻求更有效的措施,其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在这些方面,TRIPS对我国的影响不应仅仅停留在个别制度的借鉴上,更多的应是引导我们对整个侵权责任制度进行理念的反思与制度的更新。

    三、加入WTO后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回应

    挑战带来了风险同时孕育着机遇,面对从未直面过的国际大背景,我国民商事立法必须及时作出回应。

    (一)立法观念的更新

    我国入世后在将WTO基本原则内国化时必须更新民商法立法观念,因为观念更新的先行,完善立法意识的早启动,是有信心进入世界贸易大市场的基础与主要前提。

    首先,应作开放性回应,即主动将国内法同WTO规则接轨。这不仅是我国成为WTO成员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是为防止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中被边缘化所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开放性回应要求立法观念作技术化、社会化及科学化的更新。(1)技术化更新。WTO协议中有关网络、数据库、电子商务及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法律规则呈上升趋势,当1996年欧洲一些生物学家提出取消农业生产者对植物新品种“合理使用”而增强其专有权性的建议时,我国对高新技术的保护才刚刚起步。入世后,须加强对高新技术的法律保护,弥补立法空白。(2)社会化更新。1994年4月15日,马拉喀什GATT多边贸易谈判部长级会议通过了《贸易与环境的马拉喀什决议》,并决定建立贸易与环境分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环境与贸易发展问题。WTO现已将环保和劳工标准纳入下一轮谈判的议题。我国民商事立法应具前瞻性,发达国家很可能利用环境标准形成灵活的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口进行限制,与其被动接受,不如尽早准备。我国民商事立法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3)科学化更新。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将有效实施的所有有关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决,行政措施、政策命令以及双边多边规定、条约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方和贸易经营者能够知悉;各成员方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上述规定,因而,入世后我国应加强民商法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研究。不仅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具有可预测性与可操作性,其公布程序还应公开、透明。应严格遵照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范主体立法行为,同时避免法律与规章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的效力冲突,尤其应防止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为维护一己之私利,制定对统一大市场进行条块分割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目前祖国大陆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尚存在一国两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入世后随着相互之间贸易、投资的增加及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在立法上应注重法系间的相互借鉴,避免区际冲突的发生。

    其次,将WTO基本规则内国化时更应注重防范性回应。在立法观念上加强本土意识和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以经济为先导的全球化有带来这样风险的可能:即以市场解构并替代一国法律,从而使市场凌驾于一国主权之上。   因而各国必须弘扬本土文化以发展多元主义从而对抗全球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霸权主义。全球化进程并非是单向的,它不仅包括西方价值观向东方的扩张,还包括东方文化向西方的渗透。所以在将WTO规则内国化、制定我国民商法时,不应对WTO规则简单照搬,而应以其原则为基本参照,结合我国生产力状况,发掘我国优秀文化传统,对WTO规则进行创造性移植,使其本土化。另外,在WTO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应努力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全球化进程是为了寻求全球和谐而进行协调的过程,不同法律制度只有在基本相融的前提下,才能逐步相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WTO中的利益矛盾缘于发达国家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他们认为:“全球资本主义已抛弃了由民族国家管制的过时模式,代之以效益和福利最大化的新模式,较小的政府和较少的贸易障碍会导致更完善的市场,而更完善的市场则带来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更有效的分配,从而导致高增长率和世界财富总量的增加。”而发达国家的这种理论必然使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风险、作出更大牺牲。如劳动力价格低廉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比较优势,若WTO通过劳工标准协议,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将劳动力价格提升至发达国家水平,而发展中国家也因此丧失了比较优势。这种不分国情而适用统一标准的做法,有悖于实质正义。目前WTO的140多个成员国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他们对WTO的互惠互利普遍感到失望,中国作为有实力和责任心的大国,应积极代表本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同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为权利而斗争,不断推进与优化规则。WTO既然是国际组织,如果发展中国家对其丧失信心,WTO也将最终丧失生命力。

    (二)主要立法内容之构想

    加入WTO后,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1.民法典的制定。民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为前提,并要求自由交换,而民法中保护私有财产权的物权制度及推崇意思自治的契约理论恰恰反映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在内容上具有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共同认可、一体遵循的普适性,我国应借全球化的契机,大胆借鉴、吸收和移植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为市场经济、对外开放提供完善健全的国内法律环境。民法中的合同之债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根据建立统一开放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结束了多年以来合同立法三足鼎立、国内涉外合同关系分别立法的局面,统一了交易规则,赋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改善了投资环境,并且《合同法》在制定之初就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基本实现了与世界普遍经验同步。 我国加入WTO后,应加强同国际规则的进一步接轨,并且随着技术、通讯、法律等服务市场的逐步放开,在制定民法典时,宜在合同分则中增加此类有名合同的规定,并规定律师、会计师、医师等的专家责任。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完善物权法,因为合同法的完善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财产流转关系不仅需要合同法调整还需要物权法调整,财产流转赖以存在的基础———财产归属关系正是物权法规制的主要对象。而目前我国物权法不仅简单滞后而且存在大量法律真空,应尽快制定物权法,尤其应完善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公司独立财产权的界定,以及对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制度的巩固,这无疑会大大提升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还应发展多种形式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经营者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灵活迅速融通资金提供便利。由于物权制度不同于合同制度,它直接反映一国的经济制度,并与政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一国特有的国家制度。所以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不应简单照搬国外经验,而应借鉴世界物权立法的普遍经验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具有本土文化基础的物权法。

    2.知识产权法的完善。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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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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