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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2:25   点击数:[]    

基础向仲裁员付酬,而是以每个案件为单位计酬,这一制度显然也有利于鼓励仲裁员提高办案的时间效率。

  裁决书的核阅

  仲裁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便是对仲裁裁决书的核阅(scrutiny)。与其它一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特别规定,仲裁庭在签署裁决前,应将其草稿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提出对裁决形式的修改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仲裁院也可提请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注意。在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作出批准之前,仲裁庭不得签发裁决书。裁决书的核阅是国际商会仲裁中确保裁决质量的一项重要环节,有利于减少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所以裁决书的核阅无疑也为当事人的增添了一项保护措施。这一独特的质量控制机制有利于确保国际商会仲裁的可靠性。

  注释:

  1、这里使用的“办案”或“办理”一词不是指对案件的具体审理和裁决,而是指仲裁院按其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协议,为仲裁案件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是对案件的“经办”而非审理。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2月第1版,第141页。

  3、Emmanual Gaillard, John Savage, Fouchard Gaillard Goldma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ITIC publishing house, 2004, p174.

  4、黄亚英:《论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形式》,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

  5、秘书处的通信地址是:The Secretariat of the 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38, Cours Albert 1er, 75008 Paris, France.

  深圳大学法学院·黄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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