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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机制探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2: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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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予返还的,但可抵作申请人预付仲裁费的一部分。在审核了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秘书长通常要求申请人再预付一笔到签署仲裁审理条款这一文件之前所需的预付仲裁费。该笔费用也将抵作此后仲裁院要求双方预付仲裁费中申请人应付份额中的一部分。预付仲裁费总额由仲裁院确定后,仲裁院将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平均比例各自支付(但在某些情况下,仲裁院也会根据仲裁请求的索赔金额和反请求的索赔金额分别确定双方应支付的份额)。这一点与其它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不同。因为许多其它仲裁机构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即应单方预付全部的仲裁费。但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未能按仲裁院划定的份额支付仲裁费时,则仲裁院可以要求另一方替代未付的一方垫付仲裁费。仲裁费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管理费总额由仲裁院在仲裁程序结束时最后确定。仲裁庭将在裁决书中对上述费用由谁承担和各自承担的比例作出决定。现以国际商会2003年7月1日的仲裁收费表为例,对国际商会仲裁收费的计算和大致比例做一说明。例一: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共计100万美元,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费用(不包括仲裁员的实[际花费开支)的范围和数额大致如下:管理费(administrative expenses)16800美元;仲裁员的费用(arbitrator‘s fees)约为32375美元以最低11250美元和最高53500美元的平均值计算,即(11250+53500)÷2=32375],以上两项合计为49175美元。以上表明,对于100万美元标的的案件来说,如果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则预付仲裁费总额(不含仲裁实际花费)为49175美元,大致相当于案件总标的额的4.9%.例二: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共计2500万美元,案件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预付费用(不包括仲裁员的实际花费开支)的范围和数额大致如下:管理费为53300美元;仲裁员的费用约为315900美元[计算方法如下:每人最低为36250美元,最高为174350美元,则每人平均费用为105300美元,即(36250+174350)÷2=105300.三位仲裁员的费用为105300×3= 315900美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为369200美元。以上表明,对于2500万美元标的的案件来说,如果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则仲裁费用总额约为369200美元,大致相当于案件总标的额的1.5%. 仲裁员 仲裁的成败及其公正性关键在仲裁员。有过仲裁经历的人们会普遍认为,选择仲裁员比选择仲裁本身更重要。在提交国际商会仲裁的时候,首先对于仲裁员的人数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这种约定可以事先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也可发生纠纷后或提起仲裁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约定,则除非案件确需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否则仲裁院一般均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而且当案件标的小但当事人却选择三名仲裁员时,秘书处还会提醒当事人考虑因此导致的时间拖延和费用的开支等。 当事人也可自由协商仲裁员的具体人选。但当事人协商选择的仲裁员需要由该仲裁员本人和秘书处的确认。与其它某些仲裁机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商会并未设置所谓的仲裁员名册,也不限制当事人必须在某种名册或某个范围内选择仲裁员,这会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最大限度地赋予当事人自由自主地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也会在仲裁员的选择方面充分展示国际商会仲裁的国际性。在当事人无法协商选择仲裁员的情况下,则按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仲裁院指定。与众不同的又一特色和优势是,当出现需要由仲裁院指定仲裁员的各种情形时,仲裁院则可请分布在全球70多个国家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ICC National Committee)推荐人选。此时,仲裁院会将案情和所需人选的基本条件提交给相关的国家委员会。但仲裁院有权接受和拒绝国家委员会推荐的具体人选。在某些情况下,仲裁院也可从未设立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的国家去选择和指定仲裁员。但仲裁院指定的首席和独任仲裁员应是当事人以外国家的国民。在三人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需要由仲裁院替代某一方指定仲裁员的情形时,仲裁院也会要求该方当事人所在国的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推荐人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章还明确规定,仲裁院的院长和秘书处的成员不得作为提交到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的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质疑仲裁员本人的独立性和其他原因而要求仲裁员回避时,仲裁院将根据仲裁规则对此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而且仲裁院的该项决定是终局的。 仲裁庭一旦组成,且该阶段仲裁院要求预付的仲裁费已支付的情况下,秘书处会向仲裁庭的每一位仲裁员送交一份案卷材料。从此时开始,当事人需要直接与仲裁庭联系(每一方向仲裁庭或另一方提交的联系文件均应同时向另一方和秘书处送达副本)。 审理条款 仲裁庭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必须首先拟定一份名为“审理条款”(Terms of Reference,也有人翻译为“审理事项”)的文件。这也是国际商会仲裁程序中比较独特的一种做法。审理条款这一文件的内容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名称及基本状况的说明、仲裁地点、当事人索赔事实和理由的概括归纳以及对应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的说明。审理条款一般还应列举出本案争议和需裁决的焦点问题(但对某些案件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时也可不予列举)。仲裁庭在起草审理条款的过程中,同时会拟定一份初步的审理日程表(a provisional timetable)。当事人各方可以对仲裁庭起草的审理条款及初步审理日程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补充意见。审理条款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共同签署后开始生效执行;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拒绝签署,则该审理条款须提交仲裁庭批准后生效执行。仲裁庭必须在秘书处将案卷材料移交给它之后的两个月内向仲裁院提交经过各方签署的审理条款。 审理条款这一做法产生于法国法曾经存在的一项规则,即当事人虽然在纠纷发生前订有仲裁协议,但如果纠纷发生后需要实际提交仲裁时还应再签订一份仲裁提交协议(a submission agreement)。审理条款便是起着提交协议作用的一种法律文件。受法国法影响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至今仍保留着审理条款这一做法。 审理条款的具体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补充仲裁协议的不足。很多仲裁协议缺乏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言等内容的约定,甚至有些仲裁协议本身的文字含糊不清,这些都可通过签署审理条款来加以完善和明确。第二,明确和限定案件的审理范围。通过签署审理条款可将双方争议和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范围固定和明确下来,防止出现超裁和漏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9条还明确规定,审理条款生效后,双方不得再提出新的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第三,促成和解。起草和讨论审理条款的过程本身会给当事人创造对话的机会和气氛,也使各自重新认识了争议的焦点和自己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促进双方在进入实体审理之前达成和解。根据仲裁院的统计,在过去的五年中,国际商会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和解结案,而这些和解案件有四分之一则是在拟定审理条款的过程中完成了和解。 审理期限 在启动国际商会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十分关心仲裁所需的时间。对大多数案件来说,一般需要持续一年时间。但仲裁院及秘书处会密切监督与仲裁进程相关的时间期限。当仲裁庭组成并且仲裁费用支付后,有两项重要的时间期限约束着仲裁的进程,即仲裁庭须在两个月内将审理条款提交给仲裁院并在此后六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仲裁院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延长该期限。仲裁院还通过由秘书处定期提交的案件进程报告来跟踪每个案件。另外当事人也可同意缩短某些期限。国际商会对仲裁员报酬制度的设计没有按照每小时和每日为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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