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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      ★★★ 【字体: 】  
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1:01   点击数:[]    

对意见自治原则的限制

  要求法院执行国际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或法律选择条款,并因此排除了法院地法的适用,这样冲突就会避免。历史上,通过指向一国在其地域范围内排它性权力来调整某事项,这样法律冲突得以解决。也就是说,国内私人主体试图影响适用法几乎是不可能的。试图排除法院地法院的管辖权的法院选择条款是无效的。法律选择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不符合一国适用自己的法律来调整本领域内的人和行为的绝对行为。就适用法条款来说,这种绝对的方法较早被更加灵活的理论所战胜,这就是承认了私人当事人有权选择支配特定活动的法律,以后,当事人能选择最终诉讼的法院也被承认。

  然而,甚至在更加宽松的环境中,法院继续对意思自治原则施加额外的限制,这反映了国家主权权力一样重要,特别是跨国合同暗含了几个国家的规范法律时。虽然这种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理论基础没有作出统一的说明,但是,大家一致接受国家在本地域内成就国内政策的权利击败了意思自治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在合同中的法律选择问题还是求助于主权特权得以处理。因此,虽然意思自治原则一般被广泛解释并很少强调地域,但是,合同法律冲突依旧可以透视出主权权力本身。

  2、其他领域内的立法管辖权冲突

  (1)在确立立法管辖权基础方面地域的作用

  正如在国际合同方面地域主权设置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它也限定了一国调整民商事活动的范围。在解决立法管辖权的冲突方面地域边界的重要性在早期的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一国的法律只约束在本国边界之内的行为。虽然以后的案件认为,一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于发生在本国边界之外的行为。这些案件确立管辖权是基于在本国领域内发生了效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他们也基于对地域的考虑。因此,主张调整权力的主要基础来源于一国在本国边界内控制事务的权力。

  (2)在限制立法管辖权方面地域的作用

  跨界商务活动的急剧增加创设了重叠立法管辖权事项的增加。发行者参与在本土管辖区之外的证券销售;在多国拥有实质活动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在多国拥有资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跨国公司提起破产在每个这样的案件中,一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基于在本领域内的行为而主张立法管辖(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适用本国的法律调整域外的行为,当各国以不同的管辖权标准确定立法管辖权时,额外的重叠性规范形成。一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这样的行为,因为它发生在本国区域内,然而,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因为该行为在该国边界产生了效果。因此,越来越多的法院走出了起初立法管辖权基础来解决这些冲突。适用于这方面的主要方法——利益平衡——依旧保留了对地域权力的关注。

  利益平衡方法认为,为了保持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立法管辖权的冲突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法是把冲突的立法管辖权主张放入法律适用范围的分析中:尽管存在上述的立法管辖权基础,但是,另一国的规范利益是以排除本国法律的适用。因此,这种分析坚守于地域的考虑,把冲突架构成一种可以对另一国主权的侵犯,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决定哪一国的规范权力更高而予以解决。

  在多边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分析的起源加强了这种地域方面的定位。多边主义,用于选择哪一国法律来支配特定私法争议的方法,审查相关法律关系与一个或更多地域的联系,为的是找到这个关系的适当“本座”,因此它大大依赖于审查当事人和他们的活动与特定地理位置的联系点。保留了地域的定位。

  (二)现代国际私法领域内对主权原则提出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从根本上对传统主权国家之间规范权力的分配提出挑战。典型商务活动逐增的管辖权联系的多样性和网络和电子商务的非管辖权性质动摇了传统认为主权的主导方面:对发生在一国边界内事项行使权力的排他性。正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全球化被一些人视为是主权死亡的代表。对于把国家看作继续承担主要作用的人们来说,认为这代表了对规范权力的重新分配,以此寻求对地域区域逐渐削减作出回应。

  跨越政府的许多领域,传统由主权国家所享有的规范权力已经转向其他层面。一些已经转向超国家的层面,如条约, 一些已经转向私人主体,一些转向由次国家层面的机构所形成的非正式网络体系。这样一种权力的分配特别是在跨国的商务活动中普遍,比如在超国家层面上,多国条约被制定来解决国际货物赔偿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时代下,对由商务活动所提出问题的非国家的解决,呼唤新的商人法已经得到加强。在次国家层面上,在发展规范框架中国家机构的工作在应对劳工和资本急剧流动所提出的挑战方面,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这些改变不会预示着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经济调整的结束,但是他们确实反映了分配规范权力形成的方式发生了转化。这些发展已经对冲突法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1)私人主体,超国家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逐渐增加的权力;(2)有利于统一适用于国际交易的法律的运动;(3)在国家之间对规范协作和合作的趋向。这些发展弱化了强调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主权权力的作用。

  1、在非国家层面上更多的规范选择

  (1)私人主体的作用

  在国际商务中成就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目标,历史上一般看来,作为一种私法价值,个人与国家相比更加利益相关。在最近的几十年中,一般认为作为一种规范目标更为重要。这方面发展的一种表示是仲裁的增加,通过仲裁这种方式,在跨界的商务交易中争议的解决机制已经大大地私人化,并且国际商务活动有效地非国家化。更近是,一些评论者走得更远,提议一种对意思自治原则更为系统的扩展,以此作为解决在国际领域内对规范挑战的一种办法。比如Choi和Guzman教授已经提议这样一种体系,就是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制度(不但是他们的证券被卖或交易的地方)来支配他们的证券交易。相似,Rasmussen教授曾提议这样一种破产制度,按照这样的制度,公司可以在破产选择等菜单中选择适用于他们破产发生时所适用的破产制度。

  这些提议标志着重大地偏离了传统指定管辖权的概念:确实他们有效地拆散了地域和规范权力之间的联系。按照Choi和Guzman教授的提议,一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完全发生在另一国的证券买卖并不涉及选国家的国民;相似,按照Rasmussen教授的观点,一国的破产制度可以适用于另一公司在该国既没有资产也没有债权人的破产。事实上,Rasmussen教授的提议走得更远:他的理想破产选择菜单由一个单个统一的选择系统构成,而不是由每一个主权国家所提议的一系列选择。因此,所选择的法律可能甚至没有主权国家的渊源。尽管这些提议把私人选择带得比立法机关更远,但是他们反映了有利于法律冲突私人解决的趋向。

  (2)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渐增的作用

  尽管一些规范权力转向了私人主体,但是一些也已经转向了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这种发展,我们可以从这些组织在努力统一或协调规范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中看出。比如,在破产领域,早期的努力集中于在国家层面所协凋的条约或公约,比如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条约草案,和欧洲议会的多边公约草案。然而最近,改革努力的更大部分主要是由超国家或非政府组织所完成。跨界破产协议在国际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制定。更早,是国家破产合作示范协定; 最近,美国法律协会完成了北美跨界破产规划;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个超国家的组织,负责制定成员国所认可的示范法。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统一破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把贷款支持作为一个选择来要求发展中国家进行破产改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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