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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 【字体: 】  
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13   点击数:[]    

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是发展权的核心,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保障,制约着其他发展权的实现(P. 442)。故我们可以认为发展经济是解决国际国内一切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然也从根本上制约着人权理想和人权现实矛盾的解决。人们不能在其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实的生产力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享有人权。为此,邓小平在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1](P. 116)”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并进而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标准,这里也无疑地表明了生产力标准是人权评价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条,不仅是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而且它本身也内在地包含了有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生存发展权的思想内容,即是说,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灭贫穷,并通过消除两极分化、打破地区发展不平衡,达到共同富裕,为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否则人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P. 196)。

  邓小平还就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少数人的人权”和“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辩证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P. 125)”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个人人权,也要顾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集体人权。譬如就前述发展权来讲,它是一项集体人权,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普遍享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指出,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因此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取决于国际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主权平等和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但同时发展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言,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即指每个人都有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权利;享受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权利。国家对个人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后,邓小平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提出和平与发展的两大主题。在1988年邓小平就指出:“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发展问题。和平是有希望的,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P. 281)”。在1990年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和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发展问题更加严重[1](P. 353)”。目前和平权已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人权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和决议将和平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指示也进一步指出了当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促进共同发展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邓小平曾举例说明实现经济发展对维护世界和平的作用:“等到中国发展起来了,制约战争的和平力量将会大大增强。我可以大胆地说,到本世纪末,中国能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也就是我曾经跟大平正芳先生讲的达到小康水平,那时中国对于世界和平和国际局势的稳定肯定会起比较显著的作用[1](P. 105)。”

  此外,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不干涉内政的问题上邓小平也有自己独到的观点。众所周知,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内政,直接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在20世纪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或者讲一国政府如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该国的内部事务,他国无权干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因为战争期间法西斯国家对内的独裁统治以及对外的侵略行为给人类所带来的空前的灾难证明人权的国内保护是有局限性的,人权需要国际保护,需要国家之间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条约和国际习惯来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可以随便对别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妄加指责和干涉别国内政,毕竟对一国境内的人权评价不能脱离该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该国国情。邓小平在1990年指出:“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P. 359)。”在列举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譬如伊斯兰国家、穆斯林、中国、非洲等都不可能实现西方大国的所谓民主、人权制度后,邓小平同时指出拿人权作幌子,推行“人权外交”、奉行“双重标准”只能搞乱这些国家。但是“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1](P. 61)。”

  简短的结语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作为一个以务实而著称于世的中国这个大国的领导人,邓小平先生针对上个世纪后几十年的国际国内形势提出的一些有现实意义的观点促进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研究内容。他提出的许多譬如“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独到见解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性的作用,促进了国际争议的妥善解决。直到今天,邓小平先生的许多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合作和交往以及正确处理外交关系的行为准则。在邓小平先生诞辰百年之际写作此文也是对邓小平先生为中国以及人类所作贡献的纪念。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 李龙。 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8。

  [3] 肖佳灵。 国家主权论[M]. 北京: 时事出版社, 2003。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5] 候少文。 邓小平的政治观[M]. 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 1997。

  [6]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7] 杨成铭。 人权法学[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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