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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 【字体: 】  
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0:13   点击数:[]    

土完整以及互不侵犯方面邓小平指出“中国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同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1](P. 328)。”在不干涉别国内政方面,邓小平强调:“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会允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1](P. 332)。”“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1](P. 359)。”

  三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方面的体现主要是开展南北对话、进行南南合作。在南北对话方面,邓小平指出:“南北问题不解决,就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南北对话(P. 56)。” “南方要改变贫穷和落后,北方也需要南方发展。南方不发展,北方还有什么市场[1](P. 96)?”“南方得不到适当的发展,北方的资本和商品出路就有限得很,如果南方继续贫困下去,北方就可能没有出路[1](P. 106)。”可见,南北对话的关键在于,北方的发达国家要拿出力量来帮助南方的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经济,才能更好地继续发展自己的经济。而在南南合作方面,邓小平则指出:“单靠南北对话还不行,还要加强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就是南南合作。第三世界国家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合作,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前景是很好的[1](P. 56)。”而且“南南合作还有一个意义,可以推动南北合作[1](P. 96)。”

  三、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目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已是各国的义务,至于当事国是采用包括直接谈判与协商以及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在内的政治或外交方法还是采用仲裁和诉诸国际法院的法律解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则由当事国协商选择。在这方面,邓小平先生结合上个世纪后二十年的国际关系形势以及中国对外交往中的实际情况多次提出要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办法。

  一是和平协商、合情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对于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解决方法,邓小平就指出:“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P. 84)。”“我们主张用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如同我国和英国通过谈判解决香港问题一样[1](P. 70)。”通过和平谈判利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中英、中葡之间的香港、澳门争端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示范,而且这种把和平共处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也从另一个方面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对于我国与一些邻国之间存在的边界争端问题,邓小平也提出了解决边界争端的基本思路:双方互相让步来解决边界问题;即使一时解决不了,可以先放一放,在贸易、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还可以做很多事情,发展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双方合作仍然有广阔的前景;在和平解决边界纠纷之前,维持边界现状,避免武装冲突等。按照这一思路,我国与印度、越南等国就和平解决边界问题达成了原则协议或共识,缓和了边境紧张气氛。通过当事国和平商谈达成协议、订立边界条约以解决边界问题是和平解决边界争端比较有效和符合国际法的方法。正是以这样的方式我国目前已和俄罗斯以及越南解决了双方之间大部分的陆地和海上边界争端。

  二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促进领土争端的和平解决。邓小平从中国实际出发,面对客观存在的中国与有关国家的领土、资源争端,创造性地提出了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他指出,对于中国与日本之间的钓鱼岛争端、中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的南沙群岛争端的解决,“一个办法是把主权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P. 88)。”所谓搁置主权,就是把那些有争议的主权问题暂时放在一边,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主权,而是指在没有条件用和平方法解决主权争端时暂不谈主权之争,待到将来条件成熟,最后解决主权归属问题。所谓共同开发,是指在主权问题解决之前,争议双方用经济利益的共同纽带连接起来,共同开发有关争议地区,共同得利。邓小平这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是在和平与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符合争议各方的战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关国家的积极响应,减轻了他们对我国的敌意和疑虑,有利于争端的未来解决,同时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有参考价值的新思路。

  三是处理国家关系的时候不计较历史恩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前已述及,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邓小平指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而不去计较历史的恩怨,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并且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这样,什么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用这样的思想来处理国家关系,没有战略勇气是不行的(P. 88)。”

  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平等权作为人权已经得到了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认可,邓小平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观点。邓小平曾经多次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 254)”:“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4](P. 332)。”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民族、政治和经济上的平等权。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影响很深、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搞特权有很深的思想土壤,诸如“权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的意识以及形形色色的等级观念对人民思想的浸润很深,以至于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都带有明显的封建思想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义重大深远。这一强调,批判地继承了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积极成果的民主观和平等观,同时又赋予它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的新的时代内容[5](P. 152)。尽管如此,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以及国际社会中真正实施平等权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多的平等权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或者讲是形式上的平等,或者只是实行了平等权内容中的某一方面的平等。

  在发展方面,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邓小平就指出:“一切都要引导到发展生产力(P. 331)”。经过建国之后的初步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文革期间几十年的动荡,广大人民的温饱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结合中国实际,提出要实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之需要,就应该“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1](P. 358)”, “发展才是硬道理[1](P. 377)”;而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1](P. 375)”。

  发展的问题被认为属于一项基本的权利,发展权也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个人以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权利,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而其中的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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