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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健康: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共卫生安全视角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9:57   点击数:[]    

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分析,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内容。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科学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分析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历史。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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