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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      ★★★ 【字体: 】  
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7:15   点击数:[]    

有可能于土地的上空或地下从事种植、牧畜或养殖活动。这就使该项制度的设立缺少了必要的现实基础,立法上自然没有必要作出反映。然而,现在的情况已经不同了。一方面,农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不断减少,迫使人类不断进行农用土地立体利用的不懈探索;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为人类立体农业的发展开辟了无限前景。现实生活中,在大型水库和近海的水下一定深度的空间从事网箱养鱼已十分常见。[42]这说明,在地表及水面之上或之下一定空间从事一定的农业活动已具有现实可能性,这就为空间农地权的建立提供了现实基础。因此,在空间权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应当根据我国农业土地立体利用的实际情况,增设空间农地权制度。在这方面,我们既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例,又不能完全拘泥于其立法例,而应当在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立体利用的趋势和我国的具体实际,来构筑我国的空间权制度。此外,就空间役权而言,各国立法予以规定者则不多。这一方面原因在于,空间役权存在的方式多彩多姿,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甚为复杂;另一方面,空间役权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地役权及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虽不完全相同,但有相当多的交叉,其关系中的相当部分,完全可以借用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原则来处理。[43]因此,各国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的并不多。我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权利人因利用他人一定空间而发生的权利限制与扩张之关系,也大都可以借用邻地权和相邻关系的原则来处理。为避免重复,我国的物权法可以考虑不设空间邻地权制度。   [1] 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台湾《法令月刊》1988年第39卷第3期,第7页。
    
    [2] 同注[1],第7页。
    
    [3] 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68页。
    
    [4] 同注[1],第7页。
    
    [5]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89页。
    
    [6] 同注[1],第9页。
    
    [7] 同注[5],第221页。
    
    [8] 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96--97页。
    
    [9]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50页。
    
    [10] 同注[9],第650页。
    
    [11] 同注[1],第7页。
    
    [12] (日)我妻荣:《民法总则》(讲义1),岩波书店,昭和48年版,第202页。
    
    [13] 同注[1],第7页。
    
    [14] 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
    
    [15]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1957年版,第172页。
    
    [16] 李肇伟著:《民法物权》,1979年版,第246页。
    
    [17] 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5页。
    
    [18]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591页。
    
    [19]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644页。
    
    [20]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09页。
    
    [21] 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31页。
    
    [22] [23]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其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版,第410页。
    
    [24] 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3页。
    
    [25] 同注[24],第3页。
    
    [26] 但从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看,并未引入“地上权”等概念。笔者也不主张直接引入“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等概念,而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土地使用的具体实际,创设有中国特色的用益权种类,其名称应为“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参见拙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之存废:物权体系创设中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
    
    [27] 《空中权》,(日)建设省空中权调查研究会编著,1985年版,第4页。
    
    [28] 参见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84页。
    
    [29] 同注[27],第32页。
    
    [30] [31] 同注[27],第5页。
    
    [32] 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31页。
    
    [33] 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85页。
    
    [34] 同注[33],第86页。
    
    [35] 实际上,追加的“地下、空中地上权”条款虽编序为“第269条之二”,但从内容上看,与“第269条”本身的内容不存在关联性,系为一个独立的条款。
    
    [36] 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9卷第3期,第9页。
    
    [37] 参见杨与龄:《论分层地上权》,载台湾《法令月刊》第38卷第6期,第4页。
    
    [38] 见台湾“内政部”编《地政法令汇编》,第1260页。
    
    [39] 温丰文:《空间权之法理》,载台湾《法令月刊》1988年第39卷第3期,第9页。
    
    [40] 苏永钦:《区分地上权的立法问题》,台湾《联合报》1987年2月5日第2版。
    
    [41] 笔者认为,梁慧星教授所称的“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可分别简称为“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此一方面是为了使名称更加简洁,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上述权利都是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本身都是建立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因此,无需在各项权利名称中再加入“使用”一词,为此反而显得多余。为此,相应的,基于相同目的而使用空间的权利,也可称之为“空间基地权、空间农地权、空间邻地权”。
    
    [42]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517—518页。
    
    [43]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版,第6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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