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它与大企业的融合更强化了其控制力,从而对竞争造成破坏。为此,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1条明确规定限制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不过,绝对禁止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是不合适宜的,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国际竞争力。于是,限制而不是禁止金融公司的股份保有成了各国法律的发展趋势。这既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能阻止垄断的发生。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在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过于严厉了,需要在今后加以修正。 (二)利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保护本国利益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开放的产物。当今世界,贸易壁垒已大为削减,市场更加开放,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度显著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境内所发生的行为很可能会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东南亚经济危机即其适例。正因如此,许多国家为了防止国外的反竞争行为对本国的贸易及投资造成影响,纷纷在其反垄断法中制定了域外适用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反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应不可忽视,只有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才能在对外开放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在其他国家(尤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已经规定了其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情况下,我国也应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以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12] (三)针对外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定我国的阻却制度及参加国际合作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在当事国间常带来许多摩擦,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主权行为。所以,一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往往受到其他国家的抵制,有些国家还为此专门制订法律,如瑞士、意大利、瑞典、日本等国均立法抵制外国反托拉斯法调查程序的进行并阻止本国企业向外国反托拉斯当局提供文件。为了避免或减缓这些分歧、冲突与对抗,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就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签订了双边协定,在彼此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规定事先通知和协商的程度以及其他一些措施。在这方面,美国于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有关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我国也应参照国外的做法,规定我国对他国域外适用的阻却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尊严。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国际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化解各国之间在域外适用领域的冲突或矛盾。 【参考文献】 [1]海茵茨·笛特·哈德斯等.市场经济与经济理论〔M〕.刘军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404. [2]迪特尔·格罗塞尔主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M〕.晏小宝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47. [3]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6.42-43. [4]约翰·亚格纽·竞争法〔M〕.徐海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56. [5]植草益.产业组织论〔M〕.卢东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36. [6]Damien Neven etc.,merger in Daylight,london:Gentre For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1993.62. [7]胡国成.论当前美国企业兼收潮〔J〕.美国研究,1998,(1). [8]伊从宽.国际反垄断政策的发展态势〔J〕.美姗译.外国法译评,1997,(3). [9]王晓晔.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10]中国社科院工经所课题组.中国工业从数量扩张向素质提高转变〔J〕.中国工业经济,1997,(6). [11]冯灿仪.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J〕.国际经贸探索,1996,(5). [12]王先林.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基本问题〔J〕.中外法学,1997,(6).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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