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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