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的市场经济相互协调,相互借鉴,促进中国和整个世界的繁荣与发展。 总之,历史悠久、文化深厚的中国正在成为国际社会中愈益重要、愈益活跃的一员,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应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持一致,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注: ①②③⑥李双元主编《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3~154页,第165页,第3页,第177页。 ④李双元:《国际私法的趋同化问题——序言》,《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 ⑤⑦《中国法律年鉴》,1994年,第966~967页,第968页。 ⑧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0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249页。 ⑩刘升平、张文显:《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号,第4页。 ⑾卢峻:《战后国际私法的新发展》,《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第21页和第22页。 ⑿此类规定,有学者认为是国际惯例;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在冲突规范领域,国际惯例并不存在。笔者认为,它们应属一般法律原则。 (作者,1960年生,现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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