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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      ★★★ 【字体: 】  
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05:36   点击数:[]    

的位置,经贸法律文件中的句子往往繁复,为了使句子精确,经常需使用修饰成分,实践中,修饰成分运用起来比主要成分更难些,其位置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含意,请看下面的句子:“收到的货物是包装在没有铁腰子的木箱里,包装与包装指示不符”,英译:“Thegoodswereceivedcontrarytoourinstructionsarepackedinwoodencaseswithoutironhoops”,这个英译文给人的感觉是:“我们收到与我们指示相反的货物是包装在没有铁腰子的木箱里”,句中的形容词短语“contrarytoourinstruction”的位置应放在这句的句尾,才能体现原文的含义,译成:“Thegoodswereceivedarepackedinwoodencaseswithoutironhoopscontrarytoourinstructions”。
  
  三、    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
  
  审校工作是起草和翻译经贸法律文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这一步骤若完成不好,有可能影响到全局,笔者认为,审校工作最好采用个人负责与专家审校相结合的原则,作为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者,应该是有丰富实践经验,广泛专业知识和坚实英文基础的涉外经济律师或专家,一份经贸法律文件起草、翻译完毕后,主要任务就是做最后严格的审校工作,务求做到万无一失,有时在文件打印出以后,还会发现有印刷错误,因此,作为一名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审校者一定要有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精神,下面以一份经贸合同为例,就其主要条款的审校讨论如下:
  
  A.    品质条块的审校
  在审校品质条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否正确.例如,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合“sales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如成分、含量、色泽、比重、密度、光度、性能若干等级。(2)审查对品质的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品质条款的规定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起草的条款要切合实际,对品质的要求既不偏高也不偏低。
  
  B.    数量条款的审校
  数量条款审校的重点是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具体应注意下列事项:(1)审校数量的规定是否明确具体。数量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要使用诸如“about”等笼统含糊的字眼,以免引起争议。(2)审校计量方法是否准确,目前,在国际经贸中,主要的计量方法有a.GrossWeight(毛重)b.NetWeight(净重)c.ConditionalWeight(公量)d.TheoreticalWeight(理论重量):其中,皮重的计算方法有4种:ActualTare(实际皮重)、AverageTare(平均皮重)、CustomaryTare(习惯皮重)和ComputedTare(约定皮重),具体运用那一种计量方法,一定要定性准确,(3)审校交货数量是否有机动幅度。在实践中,卖方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难以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尤其在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最好规定一个机动幅度,如规定:“5%moreorlessatseller’s/buyer’soption”。(卖方/买方可以溢短装货5%)
  
  C.价格条款的审校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是贸易合同的中心,在审查价格条款时,首先应注意商品的单位和总金额所使用的货币是否一致;其次还要注意商品价格中是否包含“佣金”(commission),由于国际上对佣金的使用有明的,也有暗的;如果是明的,就应明确规定:Thepriceinclude5%commissiononFOBbasis(FOB价,包括5%佣金),如果是暗的,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为Netprice(净价),写成PriceshallbeFOBnetinU.Sdollarwithoutthebuyer’scommission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oragreedonbetweenbothparties(价格以美元FOB净价计算,不包括买方佣金,双方另有规定除外)。
  
  D.包装条款的审校
  在审校包装条款时,应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运输方式以及各国的习惯进行全面地审查,尤其对包装的具体规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含混地使用诸如:seaworthypacking,customarypacking,usualpacking等词语,应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能,规定不同的包装条件,如:“seaworthypacking”(海运包装)一般要求牢固,具有防止挤压的功能,所以应具体规定为:“Tobepackedinseaworthywoodencasewithtinliningandironhoops”(以坚固、适于海运的木箱包装,内衬锡板,外加铁箍),此外,审校包装条款时,还应注意Mark(包装标志)的规定是否确切,特别是IndicativeMark(指示标志)和ShippingMark(运输标志)一定要易于识别,如果这两项标示写的不具体,很可能在装卸、搬运或运输过程中发生问题。“指示标志”一般是提醒装卸、搬运、储存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所以一般要求用不腿色的漆(fadelesspaint)在外包装上用大写字母书写:“KEEPAWAYFROMMOISTURE”(防潮);“THISSIDEUP”(此面向上);“HANDLEWITHCARE”(小心轻放)等。“运输标志”的规定,要求更严格,因为运输标志是一种使货物和单据一致以及彼此联系的重要手段,这种标志,在国际上习惯称之为:“唛头”,根据联合国提出的国际货物标准唛头,其内容构成如下:(Taketheseaworthyforexample),ABC——收货人名称代码00412——合同号,ROTTERDAM——目的港,N0.1—100——包装编号。
  
  E.交货条款的审校
  交货条款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也是重要条款之一,在审校时,应对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期、交货方法以及不能交货的责任和处理方法作全面的审查。如在合同中,不应笼统规定“PromptShipment”(既其装运),在交货条款中,特别是对装卸港的规定,一定要具体明确,像“Portofdischarge”和“portofdestination”这两个短语,尽管前者是“卸货港”;后者是“目的港”,但两者有时是相同的,有时也有区别,因为实践中“portofdestination可能在“portofdischarge”之后。例如,我们向阿富汗出口货物,一般把货运到巴基斯坦港市Karachi,然后再陆运到阿富汗首都Kabul,因为阿富汗是一个内陆国家,不能作为海运目的港,可写为“ToKabulViaKarachi”,但这种写法只能作为运输标记的一部分写在“装船唛头”,而不能作为独立的目的港名出现,在“目的港”的一项内,只能写卸货港口名“Karachi”(portofdischarge)
  
  F.支付条款的审校
  在一笔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都倍加关心,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收付,双方必须对支付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支付条款时,应着重注意支付方式是否明确,一般讲,支付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意图、成交数量来确定,比如,成交标的不大的货款,可以采用“Transfer”支付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采用“L/C”支付方式。另外,对支付时间也应仔细审查,如“买方应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被译成了“ThebuyersshallpaythetotaltothesellersinadvancebyTelegraphicTransferbeforeOctober,1,1992”,这个条款中的“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应理解为:“不迟于1992年12月1日”,改为:“notlaterthanOctober,1,1992”更精确些。
  G.商检条款的审校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是买卖双方交换货物、支付货款和索赔与争议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审校商检条款时,应着重注意对“检验权”条款的审校,因为这个条款涉及到买卖双方由谁来决定商品的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关于检验权条款的规定一般有三种,一是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二是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三是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是货到目的港时,买方有复检权。这三种做法,比较合理的是第三种。所以,我国在对外贸易合同中,一般采用第三种做法,尤其是在进口合同方面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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