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pp.16—17. 11Stone&others,????,at19,161,214。 12Stone&others,????,at23—61,105。 13Stone&others,????,at16—17。 14339U.S.94(1950). 15[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9页。 1616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4页;第100-101页。 18395U.S.367(1969). 19438U.S.726(1978). 20Chapterv,sectionAsupra.可参见Stone&others,?????,at499。 21张西明:《从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载《法学》,2001年第7期。 22张西明:《从Non-regulation走向Regulation——网络时代如何保障言论自由》,载《法学》,2001年第7期。 23把关人:即控制信息和娱乐的选择与流向的个人或组织。传统的把关人有政府机构和大众媒介组织。参见[美]罗杰?菲德勒著,明安香译:《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24JerryBerman&DanielJ.Weitzner,?????????????????????????????????????????????????????????? ??????????????????????????????????????????????????????,104YaleL.J.,1623-1624(1995)。 25[美]罗杰?菲德勒著,明安香译:《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2页。 26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73页。 27Berman&others,?????,at1622. 28[美]罗杰?菲德勒著,明安香译:《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页。 29[美]罗杰?菲德勒著,明安香译:《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30[美]罗杰?菲德勒著,明安香译:《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9,41页。 31参见FCCv.PacificaFoundation,438U.S.726(1978). 3296CV.2475MH(1997).可参见MarkMikulaandL.MphoMobund,Editors,AllisonMcClinticMarion,AssociateEditor,???????????????????????????(Volume1:IndividualLiberties),TheCaleGroup,1999,pp.434-437. 33Berman&Weitzner,supra,at1634,seeStone&others,????,at501. 34OwenFiss,????????????????????????????,104YaleL.J.1616-1617(1995). 35美国国会曾于1996年通过《1996电信法》,其中的第502节和507节又被称作《通信规范法》,即本文中所提到的CDA。 36如未特别注明,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均来自http://www.Aclu.org/court/renovacludec.html。(其中的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37Sable,492U.S.at126,Careyv.PopulationServicesInt’l,431U.S.678,701(1977)。法院认为不正当言论只会使人感到尴尬,因此是受到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 38可分别参见96CV.2475MH(1997),No.01-CV-1322,No.01-CV-1303,或参见网址http://www.aclu.org. 39如v芯片、网上保姆等。 40来自http://www.Aclu.org/court/renovacludec.html。 41见MultnomahCountyLibraryv.U.S.A.,No.01-CV-1322.AmericanLibraryAssociationv.U.S.A.,No.01-CV-1303。另可参见网址:http://www.aclu.org。 42来自http://www.Aclu.org/court/renovacludec.html。 43有关《德国多媒体法》的内容均参见谢铭洋、陈晓慧:《德国对网路服务之新规范——咨讯服务与通讯服务法(多元媒体法)》,载《月旦法学杂志》,第36期,1998/5。 44可参见陈一榕、徐远峰、梁陈剑译,吴贤伦校:《澳大利亚1999年广播及网上服务法》,钟新译:《新加坡因特网行业准则》,载陈晓宁主编:《广播电视新媒体政策法规研究——国外法规与评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第11—17页,第97页。 45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101页;另可参见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46可参见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王宇丽译:《新加坡因特网运行准则》,载陈晓宁主编:《广播电视新媒体政策法规研究——国外法规与评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105页。 48来自http://www.Aclu.org/court/renovacludec.html。 49刘静怡:《电脑网路性质及其可能适用之管制模式概述》,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9期,1996/12。 50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网络特殊性质之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51[加]大卫?约翰斯顿,森尼?汉达,查尔斯?摩根著,张明澎译:《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52[加]大卫?约翰斯顿,森尼?汉达,查尔斯?摩根著,张明澎译:《在线游戏规则》,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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