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新尝试,也是“一国两制”下解决国家之间领土主权争端的必然要求。为此,邓小平对“一国两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意义作了精辟而深刻的阐述,他说:“世界上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还是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总得找出个办法来,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成功解决,这个事例可能为国际上许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解决国际争端,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办法。‘一国两制’,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的,但是这个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国际问题的处理上。” 注释: ①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06页。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3页。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多边条约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04至305页。 ④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页。 ⑤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08页。 ⑥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6至97页。 ⑦ 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⑧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9至60页。 ⑨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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