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目的,分别确定其监督权是否包含妥当性监督的范围。为避免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与独立董事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权限产生不必要的重叠,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应限于董事和经理明显违反其善良管理人义务和注意义务方面的内容以及控股股东、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
5.3 合理职能定位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确定权力边界,只有权力界限清楚,才能明确责任,降低制度运作成本,减少外部效应 。而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却存在较为严重的职能(尤其是内部监督职能)重叠现象,这与两种制度不明确的功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为消除监督职能上的冲突、提高监督绩效,我们应在相关法规中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地定位。 在我国,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西方国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本质区别,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应与西方有所不同。我国在设计独立董事功能时,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做法,而应充分考虑我国公司控股股东与董事、经理人员混为一体的现实,依据所有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的监督定位为主要功能。笔者认为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能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对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一点对独立董事而言具有实质意义,独立董事的真正作用就在于抑制大股东与“内部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聘用、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意见。(3)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如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方面),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而监事会的职能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为此,应该完善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的手段,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监事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调查权和质询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项目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方为有效;监事会有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其次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为此,应赋予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甚至在董事会怠于召开会议时召集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 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325页,第343—412页。 [4] [加]布莱恩R.柴芬斯著,林华伟、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