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认证是电子鉴别技术在商事交易关系中的具体应用,为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等活动。我国在电子认证方面的立法上应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强化安全认证上的管理。同时注意与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的协调。这似乎倾向于追求实现经济民主,以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和调整商法问题,有违私法自治的原则;但实际上,立法上作这样的规定和目标追求完全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乃是遵从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 此外,强化电子签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首先应当确立数据电文(DATA MESSAGE)的法律效力,因为这是电子签名的前提。在赋予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同时,还可以赋予其证据效力,因为只赋予数据电文实体法上的效力而不赋予其程序法上的效力,必将给司法实践造成困难。然后在对电子签名定义的基础上,对电子签名成立与确认、生效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注释: [1]参见袁华明、姚秀敏《网络犯罪立法理论亟需突破》[A],杭州:《观察与思考》[J],2001年第5期。 [2]人民日报吉隆坡11月18日电,《江主席在亚佩克会议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A],北京:《人民日报》[N]1998年11月19日。 [3]参见王伟泉《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A],北京:《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1999年第4期。 [4]参见阚凯力、张楚主编《外国电子商务法》[Z],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42页。 [5]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19页。 [6]参见周忠海主编《电子商务法导论》[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1页。 [7]阮赞林:《为建设浙江区域信用制度建言》[A],杭州:《观察与思考》[J],2002年第4期。 [8]参见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A],北京:《经济研究》[J],2002年第1期。 [9] 范健主编《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8页。 [10]盛世豪:《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对策》[A],杭州:《浙江社会科学》[J],2002年第1期,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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