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层次,弥补法律空缺。 2..在管理层收购的主体上,首先,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壳公司的投资比例规定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样壳公司的一半资产不能用于收购目标公司,可能加剧壳公司在管理层收购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若利用空闲资金投资也违背了管理层收购的初衷。因此,在壳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设立宗旨是收购目标公司,而非盈利性经营,从而取消对壳公司股权投资方面的比例限制。其次,对于壳公司的发起人超过50人以上的,应建议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管理层收购。在立法上确立职工持股会的性质和地位。借鉴英美法中的ESOP的规定,将职工持股会界定为一个基金会性质的信托法人,进入董事会参与控股、分红的一种股权形式。⑥放宽公司内部职工认购本公司股票的比例,以缓解收购中资金问题。再次,由于我国特有的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政企不分企业,应该允许个人承包的方式进行收购,加快企业的改革。 3.在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来源方面,首先,应该允许管理层分期付款。如日本管理层可从工资中扣缴,并规定每月的限额,或用从职工的奖金中扣缴,并且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其次,应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允许管理层用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筹集资金。⑦再次,引入“借入资金租赁” ⑧即管理层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再用收购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再购买目标公司的其余资产,收购完成后,以目标公司的经营利益偿还贷款的方式。最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棘轮”机制。壳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共同出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战略投资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并委托管理层行使其股东权利,战略投资者仅享有分享受益的权利,当到达约定年限,战略投资者与管理层签定转让协议并退出战略投资。“棘轮”机制是投资者用来鼓励管理层的机制,管理层的业绩将决定投资者股份的增加与否。⑨管理层的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通过优先股的转换或赎买来实现。当公司业绩好,投资者就赎买优先股,当公司业绩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 4.在收购价格上,要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公正的评估。目标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由董事会和职工持股会共同讨论出价。目前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即是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并适当考虑管理层人员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适当优惠。这样既客观反映资产的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又避免价格偏误导致对职工的不公。在股权分红上,为避免管理层过大分配红利,以偿还收购时的借款,导致目标公司现金流量减少问题的产生,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限制管理层收益的数额。如参照职工持股会的份额,每年只能分的股比的15%--25%,以防止过度分红现象。在股权套利上,可规定当员工获得独立股权须工作满5年后,或工作3年后获得应有份额的20%,以后逐年增加20%,7年后获得全部股份,以防止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5.在信息披露上,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机智,将信息公开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整个过程。在收购开始前,要公开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及其近亲属的名称、地址及其持股状况。对收购决定、目的、收购股数、价格、金额作出公告。在收购价格宣布之前,执行人不得交易公司的股票,也不得建议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过程中要一直保持信息的公开。当收购完成后,管理层要对目标公司的营运计划、人事安排进行报告。在监管上,首先,应立法明确禁止性关联交易的行为及信息拒不披露的惩罚措施。如美国法律规定证券交易中涉及到虚假陈述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或沉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欺诈。其次,积极引进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的超脱性,⑩因此由他来审理和监督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比监事会更有优势。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的发挥其经营监督作用,公司应对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经营信息,同时还应加强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日常事物的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双重监督。这样既可帮助缺乏战略眼光的公司提供决策支持,又可以拓宽信息获取渠道。 管理层收购对企业的有效整合、降低代理成本、经营管理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由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对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冲突仍较严重,立法方面漏洞较多。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应该加紧完善管理层收购的有关立法,与世界通常做法相接轨,发挥企业活力。
注释: ①胡俞越:《经理层革命----股票齐全与经理层融资收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②张哲:《MBO是馅饼还是陷阱》,《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③邬俊:《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法学》,2002 年第11期。 ④李江伟、王芳:《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⑤陈虹:《辨证地看待中国的MBO》,《企业经济》,2003 年第1期。 ⑥王巍、李曙光:《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90 页。 ⑦尤工:《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⑧片庭浩久:《管理层收购》,中信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57页。 ⑨杨荣旭:《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14页。 ⑩余劲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王巍、李曙光:[M]《MBO管理者收购---从经理到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2]片庭浩久:[M]《管理层收购》,中信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胡俞越:[M]《经理层革命--股票齐全与经理层融资收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页。 [4]张哲:[J]《MBO是馅饼还是陷阱》,《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5]邬俊:[J]《实施MBO中问题的思考》,《法学》,2002 年第11期。 [6]李江伟、王芳:[J]《管理层收购与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改革》,《经营与管理》,2003年第1期。 [7]陈虹:[J]《辨证地看待中国的MBO》,《企业经济》,2003 年第1期。 [8]尤工:[J]《MBO,在国有企业应该慎行》,《企业活力》,2003年第3期。 [9]张志超:[J]《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不宜实施MBO》,《企业活力》,2003年第2期。 [10]杨荣旭:[M]《现代企业并购策略》,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1]李朝辉:[M]《证券市场法律监督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0年12月第1版。 [12]何光辉、杨咸月:[J]《管理层收购中的四个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3年第4期。 [13]余劲松:[J]《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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