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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标管理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4:24   点击数:[]    

中写到,韩信在评论项羽的为人时说:“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饮,至使有功当封爵者,印 蔽,忍不能予”把印拿在手里,印的刻痕都磨秃了,还舍不得给人家,结果众叛亲离,归于失败。虽然,项羽失败的原因不仅如此,但其如此为人,也确实是一个大缺点。一个范增尚不能用,更不用说搞五湖四海和浩浩荡荡了。
关于奖惩严明的度量,必须慎重考虑。对于重要贡献,要给予重大的奖励,而且要郑重其事。否则,也达不到鼓励的目的,甚至起到破坏情绪的作用。如果对于重大贡献者,只给予微不足道的物质鼓励,在形式上又是漫不经心,那无异于是对贡献者的嘲弄。可见,奖惩的度,要与期望值大体接近。这个期望值有多大,须要管理者深入体察。还要看到,期望值是不断变化的。它参照历史,参照环境,甚至参照物价在变动。
(四)、及时兑现。
及时兑现,主要是从精神鼓励要取得最佳效果来考虑的。及时兑现,使人能很快得到精神满足,能明确奖惩措施的具体指向,毫不含糊。及时兑现还能使奖惩的心理效果最强烈。当行为人期待着结果出现时,结果没有出现,他的紧张心情(这里说的紧张是一种心理上的兴奋)就会缓解。例如,自己知道某件事没办好,一方面想这回准得受批评,一方面也可能想怎样为自己辩解、开脱,他对结果的关注程度是很高的。然而,管理者没有任何反映,时间一久,他的紧张就缓解了,甚至以为平安无事。又比如,某人做出了一些成绩,原以为会受到赞扬和奖励,或者,到了年末,回顾一年,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估计应该得到赞扬,可是管理者漠然处之,时间一长,他也就泄气了。这两种情况出现以后再去奖惩,受到奖惩的人,都觉得无所谓了。前面提到项羽的为人,不及时予以奖励、任用,也是造成将士失望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花费了不少时间来解释这十六个字,因为,它是搞好管理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每一个管理者,都应该竭尽全力去创造这些条件,这是管理者的基本责任。要经常想一想,你在处理日常事务时,是不是在这十六个字上下到了功夫?如果真下到了功夫,管理工作就会越来越轻松,大家也各有专司,不至混乱。<<红楼梦>>第十三回、第十四回讲凤姐主持宁府的丧事,也无非是用了这个方法。可见,这不是秘诀,而是成熟的经验。我们需要做的是,认认真真地去运用,去体会。
四、如何撰写一项制度。
将如何撰写一项制度列入谈目标管理的内容中,原因有两个。其一,明确责任,理顺关系要体现在制度上,所以要阐述怎样撰写一项制度。其二,实际工作中,许多人不大了解怎样撰写一项制度。需要共同来探讨。撰写一项制度。本应从如何建立制度体系入手。但我们不拟这样做。因为这样一谈,就离目标管理的主题太远了。还因为,实践上,多数管理者只要领会了撰写一项具体制度的方法,也尽够了。
(一)制度起什么作用
1、用制度来明确责任,确定关系。
关于这一点,不再多述。制度确定的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各机构间的关系,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包括程序性的关系,和责任性的关
系。
2、制度有约束作用。
什么事,由谁办,办到何种程度,什么时间办,在制度中都有规定。反过来说,也规定了谁不能办,不能超过或没有达到的程度,不能超过或延误的时限。
3、用制度来弥补法律、政策的不足。
法律、政策是针对全国的或全行业的。在一个单位如何执行,要具体化。有些是法律规定不了那么细,在制度中就要细致化。
4、警戒作用。
告知有关行为人,其行为的界线,越线要受到惩处,用以维护纪律,保证秩序。
(二)制度与法律的关系。
1、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订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时,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不能与经济合同法有抵触。另外,订立制度,许多情况下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例如,订立企业的章程,必须依据企业法、工商管理条例。
2、有时制度本身构成了法的一个部分。
例如,许多单位制定了防火制度。它虽是企业自己制定、自行颁发的,但如果违反了这个制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失,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否触犯刑法,其主要的判据之一,就是看是否“玩忽职守”。而是否玩忽职守的重要依据之一,又是职责的规定。又例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武汉大学法律系编著《法学知识手册》第241页)这里,规章制度也成为判断的依据。
3、有些制度落实了法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许多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达到了条例规定的界限,则要受到处罚。而其具体的应用,很多要制度来落实。比如,禁止渔猎区,禁止通行的地区,都由制度规定。
还有,许多法,如刑法,规定了情节轻微的由行政单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徽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里,有关行政处分的制度,就落实了刑法。
4、制度的执行有法律作保障。
制度一般带有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必须执行,若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制度的后盾,就是法律。
(三)制度的种类。
常见到制度的种类,以其名称可以看到有以下25种:
章程、条例、纲要、办法、方案、决议、决定、规定、规则、规程、指示、指令、命令、措施、细则、意见、通知、通告、布告、公告、公布、批复、函、公约、守则等。其中有些,如通知、公告、函、批复的内容并不一定是制度,但也有时是制度。这25种形式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冠以暂行、临时、试行、草案,等词汇来限制它的性质。
除上述25种的分类方法外,还可以从业务性质来分,如行政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等等。
(四)制度的特点。
除去上面已谈到的之外,制度还有以下一些特点。
1、强制性。
制度必须依法制定,在这个前提下,许多制度是单方面的行为,即,制定制度的一方不需要和执行制度的一方进行平等协商。例如,我们调到一个新单位参加工作,自然要服从那里的制度。不可能由这个单位和我们商量制度是否满意。这与民法关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制定制度时,执行方的利益是通过法律来保证的,即制度必须合法。除此而外,无论在制定制度还是在执行制度时,都不必和执行方平等协商。至于征求意见,那属于民主管理和广泛咨询的范围,并不是平等协商关系。
个别制度,在产生时要协商,如“生活区卫生公约”,
属于道德规范类,协商也是为了便于执行,并不是要每一个执行人都得同意才能成立。
制度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必须执行”方面。反过来说,不执行制度,就要受到惩处。
制度强制性的第三个方面是,有时并没有客观标准。制度只是规定了一种习惯性的作法。在另外的单位,完全可以采取另外的作法。很难说你的对还是他的对。但,在一个单位只能有一种作法,否则就乱了套。这也是能为人们理解和接受的。比如,我们前不久规定了,分管厂长有权在自己管辖范围内批准资金的支付,就是我厂的规定。有的单位就不是这样,有的总会批,有的由总经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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