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效果不良或经营失败,员工不能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如果决策层不采纳员工的意见,因未采纳意见致使经营状况恶化,造成损失的,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这样,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员工的表决权不影响公司管理者必须尽快作出决策的效率。
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是指,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章程、不采纳员工正确意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存在重大过错时,员工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职务。
应该通过立法,将这些权利变成法定权利以保证员工的法人治理权。对这些权利,应该是有诉讼权的。
将员工列入法人治理结构中,让员工对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成员具有制衡作用,是矫正当前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运作的良方。如果上述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在股东代表人不到位时,员工可以督促他们;在董事、监事、经理不忠于职守时可以通过责任追究权约束他们;当出现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时员工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将员工列入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全符合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将这一原则具体地落到实处。
赋予员工参与法人治理,没有剥夺股东的收益权和其它权益;没有剥夺董事、监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没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额外要求,不减少公司收入。如果说发生冲突,或是讲约束的话,是与那些违法的、违反章程的、违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冲突并加以制约。
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让员工参加到法人治理结构中来,从政治上是没有阻力的。从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来说,是应该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加以发扬和发展的。
我们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两项制度。
前一制度解决的是使股东利益落实到自然人;后一制度是解决利益主体的权利问题,使有利益关系的员工这一重要的利益主体有法定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体现自己在利益上的要求。有了这两项措施,法人治理结构就完善了,就能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目的。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德国等中欧国家,采取职工选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即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德国法律规定,雇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大公司中,资方选出的监事会成员和职工选出的监事会成员各占1/2。”法国:“法国是西方公有经济成分比重较大的一个国家,除政府股份占50%以上的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国一般称为混合经济公司,这种混合经济是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同一个企业中的结合。这种混合经济公司分布在法国各个经济领域”法国的国有企业和混合经济公司的“企业提出的发展规划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中共中央党校国情国策研究中心:《国外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这些可以供我们借鉴和参考。
作者:高宏道,高级工程师,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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