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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3:06   点击数:[]    

破产,员工就要重新就业。员工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密切相关,是十分显然的。特别是在一个国有公司兴衰变化时,各个利益主体中,员工首先受到直接的影响,真是处在首当其冲的地位。这和董事、监事、经理都不相同。所以,员工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员工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

和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当然还有其它人,例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时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机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的其它影响、相邻关系等关系人,如环保、污染、共有、财产的他项权利等等。但是这些利益主体不能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活动,不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对象。

二、为什么要研究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其原因就是现实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效果不尽人意。就我国来说,公司化改组以后的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居控股地位的公司,经营效益不能使人满意,已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课题报告》指出:“从1994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化改制。但是,这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效益并没有像原来预想的那样得到改进,相反近年来企业经营效益发生了大面积滑坡,恶化的趋势至今没有缓解。去年(1998年)连续发生震动海内外的大型国有企业破产事件。今年(1999年)国务院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第一批22家大型国有公司的审计结果表明,所有这些企业都有较大的财务问题,有的甚至触犯了刑律。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上市公司的情况也是不好的。该报告说:“从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的统计资料看,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是逐年下降的。最近发表的上市公司年报表明,1998年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继续下滑。亏损公司从1997年的41家增至1998年的87家,亏损公司的亏损额由47.54亿元增加为111.84亿元;而帐面盈利的公司却多数(83%)缺乏现金流支撑,以致占上市公司总数56%的公司不分红利,而且上市越早的公司情况越糟。在这种多数公司严重缺乏成长性的情况下,股价仍然居高不下,保持着30倍乃至更高的平均市盈率(P/E),以致相当多的公司并不具有投资价值,只是作为投机炒作的赌具而存在。”这种让人震惊和不安的情况,促使很多人关心法人治理结构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上述报告的结论是:“既然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如此普遍,显然就不能仅仅归因于这些企业经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低下,而必须从企业的现行制度追溯其根源。”

这就是研究怎样使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的原因。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使之规范化运作的根本措施。

《公司法》规定了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成员的责任。现实中的许多国有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化的运作,其根源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的机制。激励,说到底就是利益驱动。就是说,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时,利益主体的利益可以得到满足;在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责任时,其利益应该受到损失。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利益主体按照规定的原则动作的机制,就是激励机制。

(一)、建立国有股东代表人制度。

分析各利益主体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股东本来是传统法人治理结构要保护的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可是,现在股东的行为表现是最差的。在对公司的评价体系中,首先是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就是说,公司在市场中业绩优良,公司就是成功的。因此也就证明股东的投资决策、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都是正确的。所以,市场也对股东进行评价。若市场认为股东表现差,也就是股东赢利水平低,甚至亏损,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的损害。这种损害,在利益驱动下,股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调整。但是现在股东没有按照这样的设想去动作,原因就在于实践中缺乏承受利益损失的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不管股东是谁,决策总是由自然人作出的。作出决策的自然人不能同步受到利益上的伤害,他就没有动力,没有利益驱动。所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措施是建立法人股东的股东代表人制度。

现在的国有公司股东代表制度应该包括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制度、任免制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将法人股东的利益通过股东代表制度与自然人(股东代表人)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利益驱动,才能出现规范的股东行为,才会解决股东赔钱没人着急的问题。股东代表人的收入水平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虽然股东赢利的实际价值可能很高,但那是因为股东投入了相应的资本,不能完全归功股东代表人。这和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情况显然是有区别的,应该说是有根本区别的。法人代表人制度将国有股东的风险与自然人联系起来,市场对股东的评价直接作用到自然人身上,股东的行为就会规范起来。

谈到风险,有人认为董事、监事、经理的风险大。其实是不正确的。所说风险,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应该具体地表现在财产上。公司亏损没有让董事、监事、经理赔偿,他们的经济力量也不足以赔偿,有什么风险?从刑事法律关系上说,即使出现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亏损,除去少数的几种情况外,一般也难以使董事、监事、经理受到人身罚。有什么刑事上的风险?在现有体制下,董事、监事、经理不承担风险,是报告指出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的根本原因。股东代表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改变高级管理人员无风险的状况。

在建立的股东代表人制度以后,股东的动作规范了,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动作,在股东代表的推动下,就可能逐步规范,依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去运作。

(二)、建立员工参与管理制度。

员工是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员工的利益直接受到公司兴衰的影响,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效果不好,不要说破产、倒闭,就是减员增效,首先受到冲击的也是员工,而不是造成公司效益下降的公司经理。这个道理其实是十分简单的。解放前夕,上海工人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护卫被资本家拥有的机器厂房,就是因为资产一旦被毁,工人也就丢失了自己的饭碗。这种紧密的利益相关性,是其它利益主体没法相比的。员工出于利益上的需要而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因此员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应该有参与权,籍此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往,只是将员工的利益简单地认为是福利。规定了对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有表决权。可以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其实公司的兴衰与员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更具密切关系。员工应该以干预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我们认为,员工应该有知情权、对议案的表决权、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

知情权,是指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长远规划、工作计划、赢利水平、等等,除必须加以保密的商业秘密以外,一切经营管理情况都应该让员工了解。

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权,是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作出的重大决策,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表决的权利。这种表决,是一种同意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重大决策提出、作出决定之前,也可以是在决策作出之后,甚至是已经付诸实行以后。决策层对员工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如果采纳了员工的意见,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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