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按字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按声母检索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数字 符号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商法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 【字体: 】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20:49   点击数:[]    

一定的冲突。因此,为便利跨界破产案件中中国法院与外国程序之间的合作,进行合适的管辖权自限看来是有必要的。
  
  3、破产程序中的承认与协助
  
  示范法中关于跨界合作的第四章是其核心部分,其目标是使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能够有效率地实现最合适的结果。当存在平行的、充分的当地破产程序时,59示范法实际上是指令程序间的司法合作而非仅仅鼓励这种合作。60示范法涉及的合作类型有:当地法院与外国法院以及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61本国的管理人与外国法院和外国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与直接联系等。62示范法第27条还规定了合作的形式,包括指定一人或机构按法院的指示行事、法院以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法传递信息等。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法并不主张改变一国的实体破产法,而是主要通过一些程序事项上的要求来达到合作的目的。63但在进行程序间的承认与合作时,示范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没有互惠的要求。另外,外国管理人和债权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一国法院构成了示范法非常有特色的方面。64示范法第17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认一个外国程序。这种承认后相应地有两种不同效力。第一种效力是由承认本身自动引起的,这对组织有序和公平的跨界破产程序非常必要。65第二种效力仅仅发生在法院裁定的情况下。66
  当涉及中国的跨界破产案件产生时,有关的承认与合作至少有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为使清算组能够根据中国法履行其职责,中国法院可能会寻求外国法院的协助。其次,为类似的目的,外国法院或管理人也可能寻求中国法院的协助。一旦中国采纳了示范法,中国法院可能会被要求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并对外国管理人给予适当的协助,并应考虑到这种承认所产生的一些重要后果。当然,为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而采取的各项行动仍将受制于中国法院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自由裁量权。这是示范法所唯一允许的公共政策例外。67
  对外国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与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态度有关,《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在这方面有几条规定。68但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对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合作构成了若干障碍。例如,当存在一个由外国法院作出的有效破产判决,但该外国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关系时,外国清算人需要到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另外提起一个独立的案件。之后,中国法院应当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以决定它是否与中国的公共利益相违背,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当对其效力进行承认。严格说来,这其实是中国法院作出的一个独立的审判,并不涉及对外国程序的直接承认问题。外国破产判决在这里只是提供了一个诉因的作用。69另外,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时,其所遵守的原则中有互惠要求。如果一个来自与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要求从中国法院得到直接的承认与协助,很可能是不会成功的,除非这些要求通过适当的外交途径来进行。70因此,如果中国将来采纳示范法,则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
  
  毫无疑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中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现行的破产法远远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从历史上看,《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的规定主要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制订,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目前正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那么破产立法应当处于改革的前沿。随着关于跨界破产的一些国际文件,特别是示范法和欧盟规则日益得到重视,应当说目前是变革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良好契机。但是,中国必须在管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创造积极环境便利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否则,一部现代的破产法可能只是有名无实,在实践中并不能得到很好地运作。为使示范法的原则能够在中国背景下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除采纳国际通行的原则与规则外,中国有必要认真检视现行的与破产有关的立法,逐步消除其与示范法之间的潜在冲突。
  
  Abstract:Thisarticledealswithseveralproblemspertainingtocross-borderinsolvency,animportantbutignoredareainChina.Inthisarticle,thecurrentstatusofChinesebankruptcylawshasbeenfirstlyaddressed,withafocusonitslegalblankonthecross-borderinsolvencyandunsatisfactoryjudicialpractice.Thereafter,theinfluentialGITICcasehasbeenanalyzed,whichfurtherhighlightstheinadequacyofChinesebankruptcylegislationandcryingneedsforitsreform.BasingontheessentialprinciplesembodiedintheUNCITRALModelLawandEURegulation,thegapsbetweenChinesebankruptcylawsandinternationalpracticehavebeenmadeclear.Accordingly,thedevelopmentsofChinesecross-borderinsolvencyhavebeenproposedinordertoprovidehelpfulreferencesforthefuturelegislation.
  
  1Seee.g.,CharlesD.Booth,’RecognitionofForeignBankruptcy:AnAnalysisandCritiqueoftheInconsistentApproachesofUnitedStatesCourts’,66Am.Bankr.L.J.,p.135(1992);SeealsoDouglasBoshkoff,’SomeGloomyThoughtsConcerningCross-BorderInsolvencies’,72Wash.U.L.Q.,p.936(1994);JayLawrenceWestbrook,’DevelopmentsinTransnationalBankruptcy’,39St.LouisU.L.J.,p.745(1995).
  2除了示范法和欧盟规则外,近几年来还有一些别的项目也被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如世界银行于2001年4月通过的“有效的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制度的原则与指南”,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国家间的“跨国破产项目”,国际律师协会J委员会承担的“跨界破产协议”等。
  3SeeSherylMiller,’InstitutionalImpedimentstotheEnforcementofChina’sBankruptcyLaws’,8Int’lLegalPersp.,p.188,213(1996);SeealsoStevenL.Toronto,’BankruptcyofForeignEnterprisesinthePRC:AnInterpretationoftheRulesConcerningBankruptcyofForeignRelatedCompaniesinthe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4J.ChineseL.,pp.290-91(1990).
  4为实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17日颁布了有关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破产意见),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下称最高院民诉法意见)。
  5SeeShirleyS.Cho,’ContinuingEconomicReform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BankruptcyLegislationLeadstheWay’,19HastingsInt’l&Comp.L.Rev.,p.745(1996).
  6关于这些因素的详细解释,seeStevenL.Seebach,’BankruptcybehindtheGreatWall:ShouldU.S.BusinessSeekingtoInvestintheEmergingChineseMarketBeWary?’,8Transnat’lLaw.,pp.355-58(1995).
  7对于《企业破产法》是否应当适用于涉外企业曾经有不少争论,seeHenryR.Zheng,’Bankruptc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Principles,ProceduresandPractice’,19Vand.J.Transnat’L,p.685(1987);SeealsoShirleyS.Cho,supranote5,p.746.
  8《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9月28日公布,1987年1月1日生效。该条例于1993年被废除,同时被《广东省公司条例》所取代。93年条例对跨界破产的问题未作任何规定。
  9《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1月29日公布,1987年7月1日生效。该条例于1993年被废除,同时被《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所取代。同样地,93年条例没有对跨界破产问题进行规定。
  10《广东条例》,上注8,第44条。该条规定客商代理人处分客商资产,应采取股权或权益转让的方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5var.com
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审视《保险法》防欺诈条款——重复保险的规定需完善

  • 下一篇文章:谈人身保险业务中定点医院管理行为的性质----兼谈限制竞争行为
  • 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BOT特许协议争端法律解决商法适用之...
  • ››员工住院出险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 ››OTCBB-美国融资上市的新通道
  • ››无争议的股东身份为何须经法院确认...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 ››论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
  • ››试论公司监事制度
  • ››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法律与实践
  • ››论国际商事仲裁及法院的职能在国际...
  • ››略论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
  •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
  •   文章-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33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