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契约之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载《政大法学评论》,第五十四期,第213页。)因此本文以非统一说作为立论基础进行论述。 [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1页。 [2]此说亦有不足,如何界定应受不当得利法保护的“权益归属内容”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参见王泽鉴著:《不当得利》,第141页。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认为,专属内容的判断,应于个案中决定之,并无可以普遍适用的标准。参见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3]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第206页。 [1]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2]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3]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4]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12页。 [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2]我国学者多从责任竞和角度论述此问题,而我国台湾和国外学者多从请求权竞合角度论述,这只是论述角度不同,所要解决问题的实质并无不同。参见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72页以下;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3页以下。 [3]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4]同[3],第227-229页。 [1]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2]马俊驹等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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