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公安部《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吨总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第五十八条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未完待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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