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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 【字体: 】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6:55:55   点击数:[]    

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并规定了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该解释存在的致命缺点是:1、适用范围具有较大局限;2、大概是后面还要出台一个解释,故抚慰金赔偿仍停留在死亡补助费的规定上。
    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情形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但这是经过15年的小心翼翼地前进,终于建立起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赔偿制度,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功绩。
    同时不得不指出,此时,我国仍未脱离将死亡赔偿、精神赔偿属于精神抚慰,而不是损害赔偿的观点与主张,即此时我国法律仍不承认金钱赔偿,而是抚慰,这就导致抚慰的金额幅度被限制在一个低水平上,即俗称的“意思意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也不能做到、实现:赔偿幅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水平,自然权利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保护。由于这一点,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全体亲属均应得到安慰,属于对死亡的财产赔偿,则不可能全体亲属获得“均沾”,一部分将作为财产在法定条件成就后方可处理,如遗产继承等,因而引起了很多在受害人亲属在领取抚慰金后从而产生纷争。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20号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迈进一大步,真正意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将通过《侵权行为法》立法来最终实现,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附: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未完待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五)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四)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三)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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