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此问题分情况加以分析: 1、职务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16条所作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由此推定,倘若试题作者的单位是教育是单位,譬如学校等,而作者本身也是教师,且所出试题是职务内的任务,目的在于检验授课或学生学习效果等,这种情形下试题应当被视作为职务作品的,当然倘若一名教师其出题并非在自己应尽职责范围内,而出于其他目的,就应当另当别论了,2、有些编写复习辅导教材的人员,将以往试题收入并集册出版,这样的作品是否是汇编作品呢?从汇编作品定义来看,它是指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取舍,设计,组合编排的行为。所以只要是将试题加以汇编,就是一种原创行为,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素材的方法与逻辑,从此意义上讲,这种试题应当属于汇编作品之列。 由此可以分析,对于试题的划分应该视具体情形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可结合各类作品的特征作出归类,而不应作出统划分。 (二)适当运用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注3) 在实践中,许多试题都会出现包含他人作品的内容,因而如果过于强调保护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必然会使出题者难于出题,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因而合理使用原则的运用成为一种有效的方法,那么何种情形下可以运用合理使用原则呢?著作权法第22条作了详尽论述,其中有两类是较为重要的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当然如果出题者按照第23条所规定的内容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且出版或发行,也是可以的。 当然适用合理使用原则也应加以限制,在实务中,大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试题并扩大使用范围,而不局限于内部教学等特定目的时,必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或取得许可。 (三)考卷、题库的保护 考卷、题库简言之即为试题的集合,从性质上讲可以属于数据库,在实践中,一般而言应当将考卷、题库归入汇编作品加以保护,因为试卷或题库是对试题的编排,整理和选择,这一过程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作品独创性的。当然也有人声称此类作品没有独创性,因而不受保护,笔者以为这时对独创性的估价应该放宽,即使 有关作品的个性极不明显,也应认为其有自己的独创性,当然在实践中存在为特定利益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法 ③《著作权合理作用制度研究》吴汉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第一页 所调整范畴了,故笔者在此不作累述。 四、结束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可见教育在国民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而在教育过程中,试题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也是不可或缺的,也许正是由于试题的社会功能过于明显,而使我们长期忽视了对作品试题的合法保护,为了有利于教育的发展,发挥试题的功能,对试题加以保护是势在必行的,而无论从理论上抑或法律上,试题作为作品都是有其依据的,故而试题的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是没有太多异议的,当然,并非所有的试题都能成为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至于是“作品试题”还是“非作品试题”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分析而加以区分了。 附:参考文献: 1、《试题著作权保护之我见》游闽健著 2、《知识产权法》刘春田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 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郭禾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 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吴汉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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