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即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其他权利为财产权。 三、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其他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 1、追续权 一般是指美术包括艺术作品被出售后,如果购买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要求分取这个数额中的一定比例。无论作品转售几次,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权分取其中的一部分。 2、公共借阅权 即指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图书馆、录像带出租商店收取版税,然后分配给有关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3、角色商品化权 是指将作品的角色作为商品或服务标志使用的权利。 4、收回权 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入不再传播状态的权利。 5、收取录制和复印设备版税权 是指由制造或者进口录制设备、复印设备的厂商或进口商通过录制、复制设备销售而扣取版税权。 6、接触权 是指当作者行使某些原件所有权已转移的某些美术或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需要接触作品原件的权利。 7、畅销书条款权 是指作者有分享其已转让作品高额利润的权利。 第二章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概述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 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二、著作权侵权的形态 (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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