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功能。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
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 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15.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74页 16.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件:病人在接受堕胎手术时,有几个实习生在场。病人以医院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17.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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