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法官不能对外地本地一视同仁,必然造成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消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应当适用而不予适用;一种是司法机关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将其作为一只“口袋”,任意适用。这两种情况,无疑都会使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进行司法改革,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强行法规效力的关键。否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然能逍遥法外,重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只是一句空话。 重新建立诚实信用原则任重而道远。要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奏效的。重建之后的好处也是十分明显的。重建诚实信用原则后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进而推动经济突破瓶颈,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和谐。这样才能取得经济效应、社会效益双赢的结果。
注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3:《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2]萧 瀚:《宗教信仰是诚实信用原则最为牢固的道德基础》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4]刘海涛:《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5]史尚宽:《民法总论》
工作单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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