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为现实社会的客观实体,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价值地位,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确认、保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确立调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应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现实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应然性价值要求与婚姻家庭实际展现的社会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一是因为社会的婚姻家庭质量不高,不能发挥正常的、应有的价值,有的反而对社会起到了消极作用;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往往将陈旧过时的功能潜隐到新的社会时空,附生于新的结构和形式,影响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性,使其价值、结构、功能不能及时转换、更新,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四是由于社会的原因,未能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有效的途径以保证婚姻家庭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价值规定性,揭示现实社会中其应然价值与实际功能发挥的差距及其根源,为婚姻家庭法有效诱导和确认婚姻家庭的正向价值,调整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创造社会环境,保证婚姻家庭适应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提供科学指导。 其次,婚姻家庭法学应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价值剖析,揭示婚姻家庭法应该持有的价值选择方位和多重功能,从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体系、条文内容及法律运行、操作机制、效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刻的价值评判和检讨、验证其:(1)是否切实反映了现代婚姻家庭的内在要求和规律,符合婚姻家庭价值和功能的实际运行和发挥;(2)是否充分体现了社会大多数成员反映在婚姻家庭里的需要和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走向法制化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及技术性要求;(4)是否准确预测、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据此,即可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健全婚姻家庭法的运行、操作机制,真正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出科学化、合理化的建议。 三、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运行、流动、转换规律,把握婚姻家庭法与社会各方面的双向互动关系,开辟婚姻家庭法社会学的新天地 婚姻家庭法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法规体系,它深嵌于社会母体,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功能、效果等诸方面并非完全呈现于法典条文,而是深隐在社会母体;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因不同社会背景、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发生变异、演化。此即社会因法律的影响而变化,法律也同样会因为社会的影响而变形。同时,婚姻家庭法亦不是静止的规则体系,在形式上它表现为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的规范条文,实质上则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活生生的人所进行的多方面活动。法律走向社会,实现社会化,必须依靠一定主体的操作和全体社会成员的遵行,这是法律的运行、流动、变异、转化。其结果,便使运行中的法律制度的现实结构和其原始规范结构发生巨大差异。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历史哲学、价值哲学和逻辑推理的静态方面,更不能囿于单纯的规范注释性分析,而应突破传统的法学研究定势,将目光投向社会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在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双向互动中确定研究方位,抓住研究课题,变换研究视角,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会机制和运行机制。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顺应中国法学逐渐向法社会学迈进的走势,利用婚姻家庭问题为法学和社会学所共同重视的得天独厚条件,汲取社会学的营养,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方法,充实其研究范围,填补其理论空白,消除其理论盲区,创建婚姻家庭法社会学。 婚姻家庭法社会学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应反映出三个基本要求: 其一,要有广阔的研究视野,从广度和深度上调整和扩大视角,把握三个研究方向。一是以广阔的社会为背景,将视角投入作为法律基础的社会土壤上,研究婚姻家庭法的社会环境,把握社会诸因素对婚姻家庭法的影响,揭示婚姻家庭法与社会变革、发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实现法社会学通过法研究社会,通过社会研究法的基本逻辑。二是以“行动中的法”为重点,解析说明婚姻家庭法在现实社会的各种正式的与非正式的、理想的与现实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操作、运行、流动、变异状态,研究其运行规律,寻找法律运行中潜存的因果链条和复杂的相关变数,弄清其规范结构与运行的现实结构的差距,把握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方向。三是从抽象的概括法的作用转向从现实生活中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实际功能,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会实效。 其二,要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研究:从哲学那里获得理性原则和逻辑推理的方法,从社会学那里获得广阔的视角和社会实证调查研究的方法,从统计学那里获得统计与定量研究的方法,从文化人类学那里获得对社会观念和文化价值的研究方法,从伦理学中获得行为价值取向和非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从心理学那里获得人们的行为心理规律,等等。所有这些再加法学所内涵的特有原则和规律,即可为婚姻家庭法学构建新的理论模型,充实丰富的概念和命题,提供灵活多样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性方法。 其三,走出理论殿堂,发展应用性研究。抓住现实社会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微观化、实用化、多元化科学分析,使婚姻家庭法学由静态研究转向动态研究,由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由平面研究转向立体分层研究,由逻辑思辨转向经验实证,由主观臆想转向社会调查,由封闭式法律正面解释转向法律——社会的开放式研究;并在宏观上进行全面深刻的目标——效果分析、结构——功能分析、均衡——变动分析、系统——环境分析。这样,既能显示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广度、深度和高度,又能保证其与社会现实紧密联系,来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指导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展现其社会应用价值。 婚姻家庭法学的法社会学取向,涉及到众多的领域,研究范围相当开阔、广泛,需要人们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扩充。就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婚姻家庭法学的现状来看,婚姻家庭法社会学应首先有针对性地重点研究七个方面:(1)婚姻家庭法意识——法文化;(2)婚姻家庭法行为——法关系;(3)婚姻家庭法结构——法体系;(4)婚姻家庭法运行——法过程;(5)婚姻家庭法职业——法专家;(6)婚姻家庭法功能——法实效;(7)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规律及处理上的操作要求。这些方面不仅是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理论命题,而且是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直接面临的现实问题。婚姻家庭法学应在详尽周密的社会调查、统计定量和经验实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刻的理论抽象和逻辑推理,从而保证和实现婚姻家庭法学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指导、描述、检测、评价、预测等法学理论功能与社会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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