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有效地制裁和制止侵权活动。 TRIPs协议的执法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不多,大量条款都集中在停止生产、停止侵权销售活动、销毁冒牌及盗版产品等方面。但是TRIPS协议中,多次提及法定赔偿额问题。TRIPs执法条款第45条规定,“成员方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种“二者并处”,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措施。为了表明惩罚性赔偿是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TRIPs还在第45条第1款中突出了“明知故犯地(knowingly)或有理由认定知道(withreasonablegroundtoknow)”的侵权活动的较为严格的赔偿标准,即“支付足以补偿因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赔偿金,而且还要“支付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可见,TRIPs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 我国原来的知识产权法中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旧《专利法》并未规定损害赔偿,新修改的《专利法》吸纳了法定赔偿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即“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60条)新《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损害赔偿额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外,还明确规定,前述“因侵权所得利益”或“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充分反映了TRIPs法定赔偿制度的要求,也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 结语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而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又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对侵权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入世之前以及入世之时,中国已经广泛地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及时、大幅度的修改,同时加快了对新法律的立法,力求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符合WTO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的法院在入世之前,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也已经总体上适用了TRIPS协议的规定,中国法官通过司法实践完善和丰富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理论,高度重视过错推定原则在确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的运用,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了若干共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最为先进和最为接近国际水平的。 无庸讳言,中国入世后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如何切实而有效地保护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还涉及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成员,尤其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能会以中国没有认真完全地执行或实施TRIPS协议为由,发起针对中国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甚至以诉诸贸易制裁相威胁。对此,我们应该给与足够的重视并及早研究对策。 但是,笔者认为,在按照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来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深入透彻地研究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务求使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既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又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学者在总结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时,尖锐地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已经存在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及保护水平持续攀高的问题。因此,在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保护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时,仍然需要我们认真理解TRIPS协议对侵权界定的最低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侵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关注和研究,避免在立法和司法中出现违背公平原则,过高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或消极的影响。 (作者简介:(1958-),男,广东潮州人,法学硕士,律师、仲裁员,曾从事外经贸法律工作多年,现为广东惠州学院经济管理系法学教师。) 主要参考文献 1、Baker&Mckenzie:《GuidetoChina&theWTO》,AsiaInformationAssociatesLimited2002,HongKong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北京 3、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北京 4、汤宗舜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北京 5、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 6、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4月,北京 7、张德霖主编:《中国加入WTO经济法律调整概览》,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北京 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3年9月,北京 9、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2月,北京 10、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2000年3月25日《人民法院报》 11、郑成思:“民法典(专家意见稿)知识产权篇第一章逐条论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12、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展望”,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北京 13、乔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思考”,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 SomeReflectionsonTrips’EffectsonChina’sTortLaw ConcerningIntellectualProperties Summary:TRIPSwillhavedeepeffectsonChina’stortlawconcerningintellectualpropertyiesafterChina’saccessionintotheWTO.Suchmajoreffectsliesintheareasoftortliabilityrules,immenentinfringementandtheobjectsofinfringe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TheauthordisagreeswithsomescholarswhoconsiderTripstortliabilityruletobestrictliabilityruleandsuggestittobeappliedinChina’sintellectualpropertylaw.HeproposesChinaadoptthedoctrineofpresumptivewrongs,asthisdoctrineisnotinviolationofofTripsandisinconformitywithChina’spresenteconomiclevel. KeyWord:Trips,China,IntellectualPropertiy,TortLaw,LiabilityRule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