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条件,能够取得更高的农地经营效益。非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农地流转则难以达到这一目标。 从法律的角度讲,市场交易意味着权利的让渡和转移。在我国,农地市场机制的形成,关键在于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即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或商品化。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形成还存在以下法律障碍:①农地使用权在性质、内容、取得等方面还不够明确。首先,权利属性尚不明确。迄今为止,在现有法律中还没有农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有关法律中,农民对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农地所拥有的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曾有过债权与物权之争,虽然学术界在这一点上观念渐趋统一,但有关法律对这种权利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在权利取得上,原始取得的主体有无限制、如何限制以及通过抵押等方式能否取得农地使用权等,均无定论。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农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先天不足。②均田承包和无偿使用使农地使用权在产生之初就缺乏市场“天赋”。土地承包起初是靠行政手段分配完成的,后来又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由于集体成员人数增减而变化了人地关系,可见,农地使用权是非市场机制的产物。 ①《国外农业经济》,丁泽霁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2页。 ②《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郭书田主编,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96、97页。 ③《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郭书田主编,新华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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